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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2日

  (2022)浙0304民初4505号  徐永娒、黄小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徐永娒、黄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9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264号  白胡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白胡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533号  雷顺步: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雷顺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538号  项芳梭: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项芳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743号  汪云金: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汪云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4民初2766号  朱小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朱小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327执清8号  本院根据陈新春的申请,已于2022年6月9日裁定受理陈新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担任陈新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海大道绿城品致商务楼30号;联系人:徐漳13732012248,梅蓉蓉13695752411)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8月16日14时5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27破11号  2022年6月14日,根据陈定裕申请,本院已裁定受理苍南县瑞利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经法定程序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苍南县瑞利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29日前,向管理人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方式:0577-88699006、13757720722)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8月3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988号  吴圣诞:原告徐林与被告吴圣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吴圣诞归还原告借款115074元,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735号  宁波德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宁波德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给付浙江绿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8376.2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浙江绿洲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210元,合计诉讼费350元,由宁波德祥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02破3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4238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群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5月19日裁定受理金华群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指定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489号鼎泰大厦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67975462。  金华群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群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群龙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13号  本院根据龚江群的申请,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受理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7月20日前,向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万达广场写字楼5号楼1427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064518、13106256882、138067890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程前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15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127号  吴凯凯:本院受理的原告龚江萍与被告吴凯凯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9:0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863号  邵建法:本院对原告毛郁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邵建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毛郁平借款13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元,由被告邵建法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848号  俞洪良:本院受理原告李小明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8月8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12456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9)浙1181破3号  2019年11月13日,本院根据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裁定:一、宣告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龙泉市浩祥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6-22 2 2022年06月2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