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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詹旦旦;性别:男;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90年1月;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01211418;工作单位:无;文化程度:初中;联系电话:15813152639;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和合乡黄金村枫树23号;经营场所: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红心村何家5号;营业执照:无

  2022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1、没收药品、医疗器械(详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甬海卫医罚告〔2022〕28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有权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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