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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6月28日

  (2022)浙0225民初2955号  王飞龙(安徽省无为市襄安镇新生行政村周庄自然村周庄013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807107170):本院受理原告薛永明与被告王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本案被受理日(即2022年5月30)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295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民初2603号  林祥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明澈模架加工店与被告林祥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模架加工费1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被告自2021年11月5日逾期之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相关所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安独任审理,并定于2022年8月17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57号  胡未、甘清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未、甘清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1658号  金慧敏、舒丽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慧敏、舒丽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56号  肖晚容、肖尊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晚容、肖尊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1648号  黄天霸、孟丽敏:本院受理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天霸、孟丽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17号  陆爽、任子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陆爽、任子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988号  金姚琪:本院受理施镭磊诉金姚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306号  肖亮、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与被告肖亮、浙江信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2578号  邵陈江: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邵陈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区矛调中心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481破35号之二  因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9日裁定宣告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海宁欣润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923号  徐晓琴、周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华诉被告徐晓琴、周德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702号  王斌: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702号原告谈家辉与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谈家辉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634号  沈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龙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新华、姚新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新华、姚新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龙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857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579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0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6元,公告费710元,合计诉讼费4726元,由被告沈新华、姚新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98号之一  褚红雷:本院受理原告杨卫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褚红雷向杨卫东归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5460元,由褚红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331号  姜先榴:本院审理原告杨忠祥与被告姜先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130号  安吉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诉被告安吉盛业建设有限公司、钱永杰、汪春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提供劳务受害各项损失386288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0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27号  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向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卢美君,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2幢3楼,联系电话:13906793895;卢彦含,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2幢3楼,联系电话:1526705894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8月2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法院第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28号

  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债权人余姚市雅思水暖器材厂的申请,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卢美君,联系电话:0579-86637779)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15号  新乡市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文杰与被告楼绍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范玉杰、新乡市万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等费用共计468675.13元。二、非医保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8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30号  陆飞: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网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与被告陆飞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514号  叶芝华: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51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叶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春艳货款8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984号  朱昌建:本院受理原告衢州九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昌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462号  叶莉梅:本院受理原告平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国华借款8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2709号  王哲:本院受理原告周文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22)浙1002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哲偿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21年2月3日起版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5月3日利息33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04号  陈丽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丽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318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11831.61元,并支付以本金1931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40元,由被告陈丽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03号  吕烈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659.22元及截至2021年2月28日的利息6359.18元、费用1020.28元,并支付以本金14659.2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12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08号  张荷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荷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荷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5333.30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7386.26元、费用385元,并支付以本金15333.3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8元,由被告张荷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12号  朱沛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沛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朱沛荣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00.48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5088.28元,并支付以本金9900.4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朱沛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715号  蒋香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香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香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439.26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5527.60元,并支付以本金9439.2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4元,由被告蒋香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5号  因《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终结浙江南鑫工程机械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2022)浙0881民初982号  浙江翰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B3UG86M):本院受理原告江山永明电工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翰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定:被告浙江翰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山永明电工器材有限公司货款2552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浙江翰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江山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2-06-28 2 2022年06月2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