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6月30日
(2022)浙0106民初4273号
郑涛:本院受理原告史晋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返还借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独任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783号
俞群艳:原告周小慧与被告俞群艳、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78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87号
福建中富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198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7989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12777.47元,以上两项诉请暂合计为92675.47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95号
赵振国:本院受理原告黄娟诉被告赵振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682号
钭理辉:原告中山市广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钭理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2民初1487号
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烈与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12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周烈与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周烈装修款36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周烈支付租金9600元(按3200元/月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的租金仍按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烈支付物业管理费1263.33元(按140.37元/月暂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此后的物业管理费仍按前述标准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周烈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元,由被告杭州大鹅快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829号
曹满红(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高亭镇南峰路111号):原告黄幽岚诉被告曹满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曹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幽岚借款83744元,并支付利息8547.84元(以23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7.3元,由被告曹满红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曹满红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黄幽岚支付。原告黄幽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曹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539号
杭州红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程米生、柯建国诉被告杭州红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陆慧鑫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公司不在工商注册地址,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书及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605号之一
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杭州增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委新区218号):本院受理原告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浙江新迪国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海滨、杭州新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增先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驳回原告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7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桐庐县富春江镇金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已预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1342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孙和成、褚乐意、龚树钢、殷宝珍、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民终1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终1140号
中企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源远燃料有限公司、褚乐意、龚树钢、中国机电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上诉人中国企业联合会与被上诉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孙和成、殷宝珍、昆明冠江集团有限公司、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民终1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675号
徐亚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明与被告徐亚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999号
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燕诉被告宁波秀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悦五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海生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岁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114号
林剑杰(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3****0073):本院受理原告徐颖喆与被告林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徐颖喆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300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律师咨询费用300元;三、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在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256号
吴贵(公民身份号码:342128****609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鸿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383号
张鹏(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4****6819):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张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张鹏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5635元;二、判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以上款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9891号
沈素才(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55****6431):本院受理的原告唱冉诉被告安徽嘉恒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新江旅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沈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安徽新江旅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1)浙0203民初989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项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115号
林信喜:本院受理原告姜胜辉与被告林信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日9时在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579号
赵林宗(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9****3391):本院受理原告赵银川与被告赵林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林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赵银川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均由被告赵林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315号
吴健强(公民身份号码:3410221980****11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吴健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健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6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均由被告吴健强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957号
董海海:本院受理原告何志强与被告董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归还私人借款3620元,并以年化15.7%,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利息。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8月23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2651号
陈士成:本院受理原告黄建与被告陈士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3744号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午午与被告李辉(2022)浙0212民初37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118号
石青青:原告成都蓉诚奥克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7569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物业管理费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619号
金哲军: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6619号原告宁波友财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哲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2331号
刘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方桥刘燕副食烟草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9时00分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催4号之一
申请人正定县鑫路建材经销处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7480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煌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正定县鑫路建材经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浙0225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正定县鑫路建材经销处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37号之一
2020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管理人在指定后对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资产进行调查,债务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为1375.19元,无房产、土地、车辆、股权、商标等资产,抵押给民生银行绍兴分行的设备也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管理人经审核且经法院裁定的债权金额为5512678.07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8月17日,债务人资产总额为358229.15元,负债总额为6243015.26元,所有者权益为-5884786.11元,故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亦不具备重整和和解的可能,故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其破产。本院认为,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根据管理人调查,截至2020年8月17日,其资产总额为358229.15元,负债总额为6243015.26元,所有者权益为-5884786.11元,故其已属资不抵债,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法应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我院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宣告绍兴广卓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517号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原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与被告汤六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872元;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银行标准偿还原告2021年9月20日到2022年5月26日的利息1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1929号之一
孙涛仁:原告余姚市小陈汽车快修店与被告孙涛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涛仁支付原告余姚市小陈汽车快修店维修费1837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元,由被告孙涛仁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101号之一
李定义、汪锋锋、陈多娇:原告顾国良与被告姜维、李定义、汪锋锋、陈多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顾国良与被告李定义、汪锋锋、陈多娇于2017年6月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于2022年5月25日解除;二、驳回原告顾国良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元,由原告顾国良负担3145元,被告李定义、汪锋锋、陈多娇共同负担80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定义、汪锋锋、陈多娇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535号
刘彭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彭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2535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彭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1000元)。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152号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烁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路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烁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1152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光烁恒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温州路峰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万元,以及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州路峰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119号
漆春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小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5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125号
刘兆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小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8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48号之二
2021年6月11日,本院根据温州市益友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债务人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宣告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龙湾好迪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1449号
苍南县起航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继辉与被告苍南县起航贸易有限公司、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4788号
翁浩坚、温州鑫蔚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忠旺与被告翁浩坚、温州鑫蔚莱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庭前调解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偿还原告2020年10月份、11月份以及12月份的工资合计30000元。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655号
义乌市隆益纺织有限公司、黄林果:原告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411民初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义乌市隆益纺织有限公司、黄林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8397.56元;2.被告义乌市隆益纺织有限公司、黄林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2021年5月20日前利息损失11602.44元,2021年8月2日以后以508397.5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驳回嘉兴市民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7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124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隆益纺织有限公司、黄林果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王江泾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2454号
陈小梅: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2454号原告管坤珠与被告陈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