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魏丹(身份证号码:3302191979****5928):
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明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2、没收器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22]4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内容详见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xxgk.shangyu.gov.cn/art/2022/6/24/art_1229036676_59051699.html)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