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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4日

  (2022)浙0282民初6246号  万少雄:本院受理原告毕高贤诉被告万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货款33.1万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点在本院机关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3084号  潘光富、高文锋、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皇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光富、高文锋、陈波、蒋静静、黄干、第三人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潘光富在认缴出资10万元范围内、被告高文锋在认缴出资48万元范围内、被告陈波在认缴出资59.11万元范围内对(2020)浙0110民初631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杭州九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货款454170元;违约金13625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自2020年9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为限)、以59469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原告杭州皇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杭州皇石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87元,由被告潘光富、高文锋、陈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440号  徐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徐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赔偿款371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8元,由被告徐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508号  褚思毅、邹二见:本院受理原告赵帅诉被告褚思毅、邹二见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471号  丁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杰鸣与被告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478号  蒋家朝:本院受理的原告苏本英诉被告蒋家朝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一、你赔偿原告苏本英76877.98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尚需赔偿7187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苏本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83元,由原告苏本英负担444元,你负担16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204号  宋战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尚恩服装厂诉被告宋战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宋战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尚恩服装厂货款18900元,并支付以189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被告宋战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337号  钱杨春:原告周晓波与被告钱杨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2、本案各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8月22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317号  危家成(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2191):原告孙国胜与危家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腾空位于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湖村历石路178号的房屋。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2年5月20日的房屋租金127000元及38100元的滞纳金;四、依法判令被告按72000元/年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355号  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16809362):原告宁波宝利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远大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25.2元;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9日上午14时3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233号  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28A)、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1XJ)、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231****52Y):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支付工程款157083.21元及利息暂计24471元;2、认原告对余姚恒大河悦府项目一期1-4#楼、13-16#楼公区精装修工程、余姚恒大河悦府项目首期3#-4#楼、15#-16#楼室内精装修工程、余姚恒大河悦府项目一期1-4#楼、13-16#楼公区精装修工程、余姚恒大河悦府项目首期3#-4#楼、15#-16#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欠付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玉萍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8月19日09时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465号  余银华(公民身份号码:3604291975****3352):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余银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银华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理赔款损失40364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9元,由被告余银华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134号  陈行(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98****1911):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3034号  李昌考(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5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0182232):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海与被告李昌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昌考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2816元(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4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3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303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3037号  李昌考(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5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0182232):本院受理原告柯平军与被告李昌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昌考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及逾期利息6688元(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4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4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303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初3038号  李昌考(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六联村5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910182232):本院受理原告吴先成与被告李昌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昌考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元及逾期利息10912元(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4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5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303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080号  杨木兵:本院受理李二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杨木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867元;2、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31号  浙江天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晓林诉被告黄万峰、崔远远、浙江天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科慧网络有限公司、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天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085号  韩云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085号原告韩晓强与被告韩云辉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韩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晓强借款本金106236元;二、驳回原告韩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4386元,由被告韩云辉负担2985元,由原告韩晓强负担1401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262号  胡忠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忠钱与被告胡忠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胡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忠钱价款23187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187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忠钱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84元,减半收取3042元,由原告胡忠钱负担830元,由被告胡忠海负担2212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816号  沈树先、钱玉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根连与被告沈树先、钱玉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树先应偿还原告吴根连借款本金91517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28日为62566元,应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沈树先应支付原告吴根连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吴根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2元,公告费860元,合计诉讼费4412元,由被告沈树先负担4362元,由原告吴根连负担50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169号许国强:本院受理于仙凤、王楠与许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仙凤、王楠借款人民币102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12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于仙凤、王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8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4630元,由被告许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63号

  胡敏:原告衢州市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胡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违章罚款、租金损失合计2710元;二、驳回原告衢州市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衢州市快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2民初867号  黄林喜: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佳利创兴门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林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佳利创兴门窗有限公司货款20902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2元,由被告黄林喜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297号  吴彩莲:本院受理原告罗纯般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纯般货款40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677号

  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余海华、第三人台州市德豪车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21)浙1004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台州市海泰电机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请求依法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由二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175190元及违约金(以17519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492号

  李高鑫、陈李丹: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4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高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7390.28元及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10774.92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上述利息、滞纳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陈李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李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高鑫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4元,减半收取627元,由被告李高鑫、陈李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04 2 2022年07月0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