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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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6民初3751号 李泳涛: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3751号原告冯寿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3749号 陈浩: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3749号原告黄水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1477号 杭州卓勤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苑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648号 哈密市龙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成龙、张小英: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哈密市龙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5558元;二、被告哈密市龙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7111.6元;三、被告朱成龙、张小英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金额1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3元,由被告哈密市龙添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成龙、张小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060号 深圳市金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206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海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131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6928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804号 浙江房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易房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房联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80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260号 迁安市奔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崔艳利、陈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108民初22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迁安市奔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赊销款270753.5元;二、判令被告迁安市奔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4150.7元;三、判令被告崔艳利、陈建国对被告迁安市奔腾涂料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两项合计324904.2元);四、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873号 咸丰县裕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匡波、李莉:本院受理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咸丰县裕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违约金11905元及以货款150000元为基准,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供应链延期支付费用;二、被告匡波、李莉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分别在最高额保证金额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3元,保全费1549元,由原告仟金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7元,由被告咸丰县裕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匡波、李莉负担552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2981号 斯鹏超(浙江省诸暨市东白湖镇上家湖村龙门707号):本院受理原告熊小容起诉被告斯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元,并以年利息2%支付从2017年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暂算至2022年5月6日为41835.62元,以上暂合计为391835.6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790号 申屠权栋(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荻浦村五组):本院受理原告杨朝香与被告申屠权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杨朝香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申屠权栋归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申屠权栋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2040号 徐先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伟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求:一、判令被告徐先明归还借款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徐先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329号 李梦才: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基与被告李梦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05民初232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1024号 苏州玖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闫明明:本院受理原告叶国瑾与被告苏州玖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闫明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978号 姜维(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88****1014):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建宋诉被告姜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8月26日14: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6541号 杨群: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华与被告杨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9点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402号 刘涛: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6402号原告蒋成员与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8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林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陈金聘: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陈金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潘福明: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潘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林元喜: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林元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周燕英: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燕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082号 齐昌炫: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齐昌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4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820号 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县鼎高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县鼎高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5日09时00分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5729号 阿德英: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昝占全、阿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5: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092号 蒋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蒋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3日15: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178号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施东华(3206251972****7678):本院受理原告麻伟平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施东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费25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040号 林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兴企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瑛、周继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兴企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请:1.判令被告林瑛支付货款118485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118485元为基数,按0.05%/日,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为13329元;以欠款118485元为基数,按0.06%/日,自2021年9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22日为2132元,并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继刚对上述货款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929号 白中楠:本院受理原告叶涛与被告白中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白中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涛支付材料款、运输费合计3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被告白中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291号 陈鹏: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鹏、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鹏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鹏负担28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524号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杨钦廷诉被告王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49号 彭官炳:本院受理原告罗贵琴诉被告彭官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彭官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罗贵琴借款54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4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彭官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官炳负担,因原告罗贵琴已预交,故被告彭官炳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罗贵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512号 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923898.72元;并以汇票本金923898.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305号 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610140.41元;并以汇票本金610140.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诉责险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15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443号 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变更后):1.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26069.44元;并以汇票本金126069.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利息;2.由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966号 何云正:本院受理原告丁连根与被告何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6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840号 杨家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6011):原告杨过与杨家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家威支付原告杨过劳务款146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共计815元,由被告杨家威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430号 罗国禧(5227231963******3X):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与罗国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审判组织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被告罗国禧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0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民初243号 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泰祺硕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华炬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