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浙民先告字〔2022〕第2000004号
浙江省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实施的对社会团体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参加社会团体2018、2019、2020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年检通知书、未参检公告等证据为凭。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55项处罚-00343-003事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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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