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4日
(2022)浙0282民初5567号
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告知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海南微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利堡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海南鑫晟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76259.90元及自2022年2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6号
刘金龙(3405211990****4019):上诉人双嘉幕墙有限公司就(2022)浙029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344号
潘建锋:原告李卯与被告潘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2144号
崔虎、董咪: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崔虎、董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21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6号之一
因《浙江孝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裁定终结浙江孝心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483号之一
王黎胜、王淋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黎胜、王淋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6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4060元,由王黎胜、王淋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384号
马天福:本院受理原告杨忠志与被告马天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笋干款557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二年八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孝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722号
汪西林:本院受理原告宋锦娥与被告汪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及诚信诉讼告知书。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叁千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二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孝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17号
本院根据武义县氧氮气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8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2日前,向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储律师1396796187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6519号
加娜尔·热玛赞:本院受理原告马利瑾为与被告加娜尔·热玛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6804号
周朝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星雨纸箱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39号
罗晓玲:本院受理原告常中东与被告罗晓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
一、由被告罗晓玲支付原告常中东货款1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罗晓玲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841号
韩文芳:本院受理原告常中东与被告韩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
一、由被告韩文芳支付原告常中东货款1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2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韩文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03号
武义卓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雄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卓师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章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30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455号
吴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晏国良与被告吴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春华支付晏国良货款19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9月6日14时10分在本院23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281号
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张志强:本院受理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诉浦江欧特新创艺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张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09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民初2163号
陈卫兵、陈秀秀: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卫兵、陈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卫兵、陈秀秀立即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2339.88元,本息合计:82339.88元(利息计至2022年05月18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青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473号
裴元庆: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归还借款134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5破4号之一
2020年12月3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朱丽军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3522200元,确认的到期债权为8566700.97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云宇建设有限公司破产。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