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杰武(身份证号码:3307231976****2774):
经查,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本机关依法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2、没收药品器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实施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 [2022]1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内容详见上虞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xxgk.shangyu.gov.cn/art/2022/7/7/art_1229036676_59052736.html)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