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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浙0324执1267号

  相关人员:

  2021年9月29日,夏建东在微信朋友圈(微信号wxid_po1yypkpsxc522)发布言论称:“楠江路某美X牌子在外冒充是美大分店,好几个客户误以为真差点受骗”。永嘉县江北鑫辉煌日用百货店(以下简称鑫辉煌百货店)认为夏建东、永嘉县瓯北镇美大厨具店发布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夏建东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上述言论虽然没有指明鑫辉煌百货店经营的美多集成灶的名称,但夏建东在发布的上述言论中明确指出“楠江路”、“美X牌子”、“在外冒充是美大分店”,足以使社会公众将上述言论与鑫辉煌百货店经营的美多集成灶相关联。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鑫辉煌百货店经营的美多集成灶的猜测和误解,从而造成鑫辉煌百货店及其经营的美多集成灶的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本院认定夏建东发布的上述言论侵害了鑫辉煌百货店的名誉权。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美大厨具店、夏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发布侵权信息的微信朋友圈向原告永嘉县江北鑫辉煌日用百货店发布赔礼道歉的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内容须经本院事先审核,道歉声明需对全部好友可见,七日内不得删除、屏蔽;如逾期拒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本院依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书内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美大厨具店、夏建东共同负担);二、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美大厨具店、夏建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永嘉县江北鑫辉煌日用百货店经济损失3000元及公证费820元;三、驳回原告永嘉县江北鑫辉煌日用百货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永嘉县瓯北镇美大厨具店、夏建东逾期未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永嘉县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特此公告。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年7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2-07-14 2 2022年07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