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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案卷

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都给前妻”

法院判“无效”,法官有话说

  《海峡导报》 陈捷 林彬彬 海法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还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然而,法官却说“协议无效”,这到底怎么回事?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离异夫妻物权确认纠纷案,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怪事:夫妻协议离婚 房产“全给”前妻

  阿春和小范于2018年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所有的房产、车子均归女方阿春所有,其中包括海沧某小区房产一套。

  此前,小范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跑路”。2019年,小范从菲律宾回国后投案。经外地法院查明:小范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分得赃款200余万元。

  当时,外地法院判决认定小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赃款200余万元。

  然而,小范名下并无财产可执行。后来,法院启动强制执行,评估拍卖其离婚时约定给阿春的位于海沧区的一套房产。

  随后,阿春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阿春主张,讼争房产系其个人所有,请求外地法院排除强制执行,并起诉至海沧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由其单独所有。

  判决:

  离婚协议无效 房产一人一半

  海沧法院认为,本案为物权确认纠纷。讼争房产购买于阿春与小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单独登记在阿春名下,但婚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阿春与小范虽主张,买房时约定房产归阿春所有,但未提交相应的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书面约定,故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而且,阿春与小范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也再次对讼争房产描述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系对夫妻财产共有的再次确认。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讼争房产归阿春所有,但该协议签订时,小范已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200余万元,小范在离婚中放弃财产而全部归阿春所有的处置财产行为,损害了被其犯罪行为危害的被害人合法利益的追偿,因此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讼争房产属于阿春与小范的共同共有财产,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应各分得讼争房产50%份额,所以阿春诉求确认讼争房产全部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登记在阿春名下的讼争房产50%所有权归阿春所有,另外50%份额的所有权归小范所有;驳回阿春的其余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9 法院判“无效”,法官有话说 2022-07-15 2 2022年07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