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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5日

  (2021)浙0402民初8085号

  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闽创门窗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鸿鹄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闽创门窗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02民初80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2265号

  张建叶:本院对原告王芬华与被告张建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2)浙0424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张建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芬华支付货款人民币34650元。本案受理费333元,由被告张建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783号

  邵丹君:本院对原告海宁市创兴经编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丹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丹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创兴经编有限公司货款2292441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0元,由被告邵丹君负担;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丹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海宁市创兴经编有限公司。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793号

  张仙华、徐永安、徐敏敏: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793号原告顾国英与被告张仙华、徐永安、徐敏敏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00100元(以1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0年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16日止,要求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981号

  华宇国金(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3民初1981号原告湖州明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赛欧木业有限公司、华宇国金(宁波)能源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汇票金额1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4日开始按照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为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原告补充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154号

  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天旗印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天旗印业有限公司货款30136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55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3元,由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义安贸易商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085号

  张文琴: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优妍布行与被告张文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6896元,律师费2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136号

  吴国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可与被告吴国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92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13号

  本院根据陈妲芳的申请,于2022年6月20日裁定受理浦江茜溪山舍民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茜溪民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8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茜溪民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7月2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茜溪山舍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傅燕青;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257925108、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茜溪山舍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茜溪山舍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茜溪山舍民宿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315号

  童海烊: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莉诉被告童海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263号

  邵小尖:本院受理李建国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邵小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建国欠款人民币333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建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8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832元,由被告邵小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548号

  葛慧:原告郑绿松与被告葛慧、黄炳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葛慧、黄炳立归还原告郑绿松代偿款人民币1632193.2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3219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745元,由被告葛慧、黄炳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694号

  宁波市焱博劳务有限公司、魏文祥:本院受理赵光碧、龙再付、陈阳、何光富、何林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宁波焱博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光碧劳务工资11600元和补贴1500元、龙再付劳务工资12470元和补贴1500元、陈阳劳务工资11600和补贴1500元、何光富劳务工资11600和补贴1500元、何林劳务工资8700元和补贴1500元;二、由被告魏文祥对被告宁波焱博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光碧、龙再付、陈阳、何光富、何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718元,由被告宁波焱博劳务有限公司、魏文祥负担2237元,由赵光碧、龙再付、陈阳、何光富、何林负担48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433号

  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利娟诉被告陈春芳、第三人杭州野风欣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1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2610号

  宋健伟:本院受理柯国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26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52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527号

  王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国康人工费11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民初1660号

  罗凯(住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武陵桥村绕鱼):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昱杰与被告罗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1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被告罗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昱杰7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1847号

  陈时满(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岩坦镇界坑村):本院受理原告青田永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时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1847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10时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3破10号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郑春芳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星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6月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28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9月15日09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15 2 2022年07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