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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平安巷

慈溪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自然资规新执法〔2022〕8号

  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慈自然资规新执法〔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当事人:阮央;

  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12044724;

  联系电话:13906620990;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庵东镇下一灶村下二灶。

  举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4月13日对当事人涉嫌非法占地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现场勘测、图纸比对以及询问案件相关人员等调查取证过程,现已查明:当事人2005年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庵东镇下一灶村土地上搭建附属用房及构筑物。违法占用土地总面积为1367平方米。占用新增一般农田13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381平方米,棚占151平方米,水池面积7平方米,花坛面积493平方米,地砖面积228平方米,水泥地坪107平方米,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涉嫌非法占地。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与阮央、下一灶村书记励仕长、村土管员王佳利谈话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进行建设的事实;

  证据二:由当事人阮央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照片各一份,证明违法用地现场的建设情况;

  证据四:由宁波市宇科国土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1份,证明违法用地的坐落、面积、四至、地类及规划用途等基本情况;

  证据五:规划用途认定书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库中显示的规划用途为新增一般农田,1367平方米。

  证据六:地类认定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各一份,证明该地块在土地利用现状库中显示的地类为村庄用地,1367平方米。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审批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承包地上违法搭建房屋行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庵东镇下一灶村土地上搭建附属用房及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6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慈自然资规新执法告〔2022〕8号)和《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慈自然资规新听告〔2022〕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367平方米土地;

  2、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67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1367平方米新增一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肆拾元整(¥273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没款到指定银行柜面(到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缴纳罚款,收款账号为:39543-00104-00060-76,宁波杭州湾新区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缴户,开户行:农行杭州湾新区支行)。到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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