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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18日

  (2022)浙0502民初560号  湖州雨成移动板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560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永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湖州雨成移动板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901号  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901号张连发与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返还张连发装修首期款80500元;2.判令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向原告支付管理服务收益15000元;3.判令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在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法律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4.判令诉讼费由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和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327号之一

  袁宝华:本院审理原告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忠、袁宝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袁宝华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53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10元(已减半)、公告费560元,合计9270元,由安吉巨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402号

  尹才洲:本院受理原告李孟与被告尹才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尹才洲归还原告李孟借款本金18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76元,由被告尹才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031号

  张洪经:本院受理原告程尖与被告张洪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洪经支付原告程尖货款30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15元,由被告张洪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3民初2055号

  许春华:本院受理原告袁相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23民初20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6856号  张明海(3302261965****0115):本院受理原告彭庆猛、章以品与被告张明海、张家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68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明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彭庆猛、章以品借款本金94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以94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张家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对张明海上述债务在60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家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明海追偿;三、驳回彭庆猛、章以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00元,公告费820元,由张明海、张家界顺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572号  王英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268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王英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3878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王泽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6日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2022年7月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4807号,开庭日期应为“2022年9月21日”,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4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483号、2022年7月1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483号之一,受送达人应为“王黎胜、王淋铃”,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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