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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市井事

因“虚假陈述”,原告及代理律师双双被罚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周丽莎 

  本报讯 债务人实际已偿还部分债务,但原告试图让法官“多判一点”,按老借条上的金额起诉债务人,不料庭审中当场露馅。对如此“虚假陈述”的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平阳法院作出了各处罚款1万元的决定。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平阳人陈某和温某之间有多次款项往来。2018年2月15日,陈某向温某出具一张借条,确认欠温某81万元,月利息1.20%,按月支付。2019年4月15日,陈某又向温某出具一份9万元的利息欠条。2021年8月28日,陈某偿还温某部分欠款,双方经结算后签订一份《债务调解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确认陈某仍欠温某68万元,并约定此前的借条、欠条、承诺书等一律作废。

  此后陈某未及时偿还借款。温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律师周某向平阳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归还欠款81万元,并提交了陈某在2018年出具的第一张借条作为证据。庭审中,被告陈某辩解说,双方的债务应以后面签的《协议》为准,而且在《协议》签署后自己又还了19万元,实际只剩余49万元未还,而不是81万元。

  当法官询问原告温某《协议》是否真实时,温某当庭出示该《协议》,并承认陈某已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对此,周某称,庭前确有看过《协议》,但陈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而温某已通过发微信、打电话告诉陈某《协议》不作数,“我也就认为协议无效了”。温某则承认,因陈某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债务,所以自己要求律师按照81万元的金额起诉。

  平阳法院认为,原告温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进行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案件审理和司法秩序。为此,法院对温某和周某均予以罚款处罚,并向当地司法局发送了司法建议。司法局目前正在调查之中。

  温某和周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日前温州中院维持了该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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