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0日
(2022)浙0303民初2131号 谢正强、黄进东、陈崇建、朱贵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正强、黄进东、陈崇建、朱贵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136号 郭明玉、陈维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玉、陈维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2)浙0303民初2139号 许素金、叶先姐、叶元雄: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素金、叶先姐、叶元雄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3215号 徐松平、林晓欢、徐浩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松平、林晓欢、徐浩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民初2809号 陈灵:原告陈影与被告陈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32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影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4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784号 陈四盛、陈萌芽:本院受理唐军明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萌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军明货款20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40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4元及由被告陈萌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330号 马梅中:本院受理原告胡丹丹与被告马梅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7414号 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本院受理原告蒋益喜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74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蒋益喜与被告单建敏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承债式转让合同有效。二、驳回原告蒋益喜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254元,由原告蒋益喜负担26174元,由被告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负担8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海宁华克菲制衣厂、单建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573号 王斌:本院对原告尹永军诉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永军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驳回原告尹永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由原告尹永军负担316元,被告王斌负担25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斌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202号 谢志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燕红与被告谢志坚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徐燕红请求与被告谢志坚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徐燕红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1破4号 2021年4月20日,申请人张新财以被申请人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已具备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受理。 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为废水处理设备等机器设备,无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现管理人确认的到期破产债权为11901794.71元,其中职工债权84633.33元,税款优先债权362676.42元,普通债权金额为11454484.96元。在管理人积极处置债务人资产后,现有财产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资不抵债。据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宣告,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现该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主要工作已结束,主要资产已处置完毕,应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破1号 申请人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贤支行以被申请人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裁定受理。 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23632509.8元,确认到期无争议债权为41905783.91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确缺乏清偿能力。据此,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对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宣告。 本院认为: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符合法定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浙江泽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5号 本院根据徐金根的申请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龙城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5日指定金华君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万达广场写字楼5号楼1427室;联系电话:13106256882、0579-82064518;联系人:丰上知。 金华市龙城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龙城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龙城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日09时0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成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6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924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浙江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585号环球商务大厦B座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66765173。 浙江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9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23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7日裁定受理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16798343(徐律师)。 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小试牛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25号 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经济开发区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曾凯娜,联系电话:15958965935。 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19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振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5日09时30分在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1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裁定受理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8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鼎艺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C幢西楼1901-1902室,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赵俊,联系电话:13665879626)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960号 洪宾宾:本院受理原告冯华伟与被告洪宾宾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提出如下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冯梓瑞随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抚养成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24执清7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程芳的申请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受理程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程芳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通迅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509号印象西城4楼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4000;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8457072202)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程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程芳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8日9时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开化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3民初4597号 孟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台金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子雨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双达物资有限公司、孟雷、许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天台金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台金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雷的起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台县人民法院(2022)浙1082民初2894号 张颖:本院受理项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8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124号 张彩招:本院受理原告阮金法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张彩招归还原告阮金法借款75000元,并支付利息63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独任审判,并定于2022年9月1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096号 张秀莲(身份证号码:33626031965****522X):本院受理原告王云玉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秀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云玉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秀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953号 陈桂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桂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923.4元、前期利息4438.16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桂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1976号 阮镛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阮镛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8242.59元、前期利息3431.11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66元,由被告阮镛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6104号 叶春: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81民初61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春立即支付给原告货款4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