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告公告
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与胡大兴(身份证号330624196503096997)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现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依据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3民初1541号对朱建新享有的债权及附属担保权利经合法的债权转让程序依法转让给胡大兴。胡大兴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嵊州市当代阳光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朱建新,董苏萍,姜青峰,辛小红,张水华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胡大兴履行相关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
胡大兴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