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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2日

  (2022)浙0304民初901号  钟丽琴、徐华仁、温州芯莹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海翔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丽琴、徐华仁、第三人温州芯莹鞋业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操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4602号  倪勇璋:本院受理原告谢恩赐与被告叶晓岳、陈晓珍、第三人倪勇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46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988号  方军: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方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402民初3006号  陈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649号  杭州源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凯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源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9925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日;2.本案诉讼费(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09月2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3918号  杭州恒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碧与被告杭州恒勋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依法解除2021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署的《房屋出租托管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2年2月26日至2022年5月25日的租金4800元及利息(以4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照每日0.5%计算至实际房租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09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1313号  施志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华江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志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78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1月10日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负担256元,由你负担1776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2279号  嘉兴市鹏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宁市海昌豫丰土石方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嘉兴市鹏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88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067号  谢强强(330501198411204910):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嘻嘻萌蒂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谢强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破1号  本院根据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兔巢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贯礼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博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2年6月8日依法裁定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担任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管理人。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31日前以邮寄、当面递交等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通宝路115号新光集团研发三期三楼管理人办公室,邮编:322023,联系人:许律师、王律师,联系电话:0579-83440315)。债权人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新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富越铭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互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兔巢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贯礼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博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极配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已经申报过债权的,如没有变更或补充,本次无须再行申报,具体可见管理人制作的债权申报须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事宜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02破21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4093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868993396。  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华昇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7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87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品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6月24日裁定受理金华品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888991919。  金华品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品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8月2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品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6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7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D幢东区17层,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樊瑶,联系电话:1506797091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本院定于2022年8月27日下午14时1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金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二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需按上述2、3、4项提交资料。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157号  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76号元天科技大楼B座8楼8010室):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益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驰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9月1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张丽英、李绍娟、应群敏。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985号  赵真平:原告李其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赵真平归还原告李其仕借款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赵真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1669号  李志华:原告沈兴彪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李志华支付原告沈兴彪货款267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18元,由被告李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524号  姜新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倩与被告姜新军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定于2022年9月28日上午9:40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48号  王康灯:本院受理原告卢晓鹤与被告王康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1049号  诸葛文康: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杭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26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诸葛文康支付原告浦江杭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693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杭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566号  陈向阳、周雪芬:本院受理原告顾军伟诉被告陈向阳、周雪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566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726民初15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523号  张兴旺:本院受理原告黄诚龙与被告张兴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7076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073号  童明生: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景龙门窗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童明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140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或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836号  郑启明:本院受理原告蔡俊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0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921民初617号  顾海旺:本院受理原告於悟海诉被告顾海旺、章仙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921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81民初2034号  林华军(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0****1514):本院受理原告周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81民初203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姜美娟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贺村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628号  周智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盛军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截至2021年11月1日的利息11054.54元,并支付以本金48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总和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4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29号  许安旗、李鑫磊: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3429号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安旗、李鑫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9月14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许安旗向原告偿还代偿款176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判令被告李鑫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可就你们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7)仙居县不动产权第0001117号,坐落于仙居县福应街道晨曦路159号永安花园12幢1单元901室房产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635号  周湘光(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洄村):原告朱彩霞与被告周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俞朝玉独任审判。本案于2022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仙居法院第八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6破1号

  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浙1126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天和竹木有限公司(下称“天和公司”)与浙江大成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大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指定天和竹公司破产管理人(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大成公司破产管理人。天和公司与大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商会大厦12楼北京盈科(丽水)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丁超萍;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天和公司和大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天和公司与大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庆元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22 2 2022年07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