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5日
(2022)浙0523民初2387号
李佳冰:本院受理原告杨健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杨健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佳冰立即归还向杨健巍借款剩余6000元整,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总计为1560元,合计756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灵峰法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1694号
梁海红: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1694号湖州康山街道晨鑫五金商行与梁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梁海红返还湖州康山街道晨鑫五金商行欠款192952元;2.判令梁海红从2021年5月2日起至全部货还清止,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本次诉讼费用由梁海红承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1651号
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1651号蔡玲虹与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退还蔡玲虹支付给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的装修款70000元,砌墙费6000元,计76000元。2.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蔡玲虹9个月房租金37800元,计37800元。3.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蔡玲虹违约金一年房租金46200元整,计46200元整。4.解除蔡玲虹与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签订的关于湖州市汎港润合小区(润合园)19幢803室装修合同,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归还蔡玲虹该房屋钥匙。5.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广东新旭阳装饰有限公司承担。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3破18号
本院根据楼国强的申请,于2022年7月14日裁定受理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8月22日前,向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089号宝莲广场B座1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859、188679381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金华悠然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9月5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061号
吴丽滨、陈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香溪街66号聚景院9幢03室),金华市彩芸芝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07号金华万达广场5幢316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萍、吴丽滨、陈鹏、金华市彩芸芝堂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1376号
张涛(住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西王村下房郢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9105011292):原告程洪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张涛归还原告程洪元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1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张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1189号
钟顺清: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琳与被告钟顺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张晓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原告张晓琳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350号
江明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宝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宝象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311.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8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714号
张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小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823.98元及截至2022年2月28日的利息4750元,并支付以本金9823.9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28元,由被告张小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000号
金国富: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国货款60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63号
临海市九斤木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锦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2年9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2324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442号
王成聪、洪春花、何贤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源广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聪、洪春花、何贤挺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王成聪向原告偿还代偿款65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违约金;2.被告洪春花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告何贤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670号 台州市鼎泰塑业有限公司、蒋丽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丽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8700元,并支付其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台州市路桥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68元,由被告蒋丽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124号
梁颖、梁一方: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你们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物业服务费7451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