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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7月28日

  (2021)浙0281民初9778号

  朱志兵(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94****1316):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兵双方于2020年11月14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二、被告朱志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配合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其补充协议解除后的备案撤销以及该合同项下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等手续;三、被告朱志兵支付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6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41元,由原告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630元,被告朱志兵承担141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2577号

  罗火平(3408261979****1439):本院已受理石青松、袁桂香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6日0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1766号

  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建模木业徐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绍兴润辉建设有限公司、上海骋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保全裁定书、保全事项通知书二、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4963号

  徐粉根:本院受理原告龚华龙与被告徐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749号

  王帅: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桂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7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746号

  王帅:本院已受理原告朱金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款项34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4日上午10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2961号

  麻昶讽: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天美诉被告麻昶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麻昶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冯天美借款本金42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67元,由被告麻昶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麻昶讽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缴纳,被告麻昶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696号

  杨安(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0****7651):本院受理原告陈新兴与被告杨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196号

  德州美旺吉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MA3R10TJ2Q):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小小兽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美旺吉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634号

  谭千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协合模具厂与被告谭千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小额诉讼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6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3683号

  罗书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书权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15日9:3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4破4号

  本院根据盛火良的申请,于2022年7月13日裁定受理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为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13日前,向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省桐乡市发展大道18号云融中心18层;联系人:费镓辉;联系方式13867347197)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海盐恒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3444号

  杨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速派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被告杨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壹万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382号

  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101070616):本院受理原告彭成功诉被告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市半望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姜再新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乌镇第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2236号

  朱惠洁(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811200042):本院受理原告俊豪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惠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377号

  滁州市翔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万通拉链厂与被告滁州市翔英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608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818号

  张朝建: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共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朝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1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69.83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15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380号

  舒亦晴:本院受理原告余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1790号

  余建雄: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行与余建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余建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24民初1790号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开化县岙滩新区开元路2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1650号

  卢德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华与被告你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建华挖机租赁费29000元,并以29000元为基数赔偿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855号

  陈益扬、郑慧芬:本院受理(2022)浙1004民初3855号原告台州乐莱弗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9月18日)。原告诉请:1.判令陈益扬支付原告认缴出资额3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2.判令郑慧芬支付原告认缴出资额1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们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1769号

  丁潇靖(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之江悦公寓8幢3单元102室):本院受理原告王锋与被告丁潇靖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由被告丁潇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锋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2年4月18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60元,由被告丁潇靖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22破21号

  本院根据浙江海鑫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2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8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家定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日下午15时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三门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6月10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3645号,开庭时间应为“8月22日上午9点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2年5月12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2811号,开庭时间、地点应为“2022年8月29日9时00分,第九审判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2-07-28 2 2022年07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