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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市井事

出借车辆给好友 为啥构成了犯罪

  通讯员 张梦妮 陈乐乐 

  本报讯 只是出借车辆,怎么就构成犯罪了?仙居一车主将车子借给醉酒的朋友驾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近日,车主和肇事的驾驶员双双被法院判刑。

  2021年8月28日的晚上,应某与朋友张某等人在仙居县某美食城店内聚餐,期间几人一起喝酒,觥筹交错间,已是次日凌晨。应某原打算让未喝酒的朋友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载其余人员回家,但醉酒的张某主动要求驾驶并坐上了驾驶室位置,一番推搡后应某未再劝阻,上车坐至副驾驶室,将车辆交由张某驾驶。

  就这样,醉醺醺的张某驾驶着应某的车辆从美食城开出,后与陈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事故导致陈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mg/100ml,应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经鉴定,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车速达142km/h。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应某作为车主,明知他人已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提供给其驾驶,致一人死亡,因其无强令、指使他人驾驶机动车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仙居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对两人依法提起公诉。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而应某则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应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管理义务,明知他人醉酒仍将自己的车辆出借或交由他人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该案承办检察官胡俊杰提醒,“各位机动车车主在提供或出借车辆时应当谨慎出借,尤其要留意借用人是否饮酒、有无机动车驾驶证等情形,否则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浙江法制报 市井事 00003 出借车辆给好友 为啥构成了犯罪 2022-08-02 2 2022年08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