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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婚姻存续期男方“抢孩子”被起诉

法院判决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

  《保定晚报》 李宏奇 原潞 

  小勇和小洁夫妇因感情不和分居,婚生女随母亲小洁一起生活。小勇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女儿抱走,并拒绝小洁探望,双方亲属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冲突。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方将孩子送回,由其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近日,河北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孩子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

  夫妻反目男方带走孩子藏匿

  小洁与小勇在某县自上初中起相识,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保定市居住工作。婚后一年多小洁生育一女,小勇请母亲前来帮忙照顾孩子。

  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造成夫妻、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5个月大的时候,小勇母亲曾私自将其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强烈要求下,小勇母亲第二天才将孩子送回。

  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由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在保定生活,小洁的母亲帮忙照看。

  几个月后,小勇及其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

  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

  随后,小洁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小洁以监护权纠纷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

  法院的一审判决,小洁的诉求未能达成,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抢走幼龄儿侵害平等监护权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和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这两个问题上。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婚生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婚生女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母亲身边,直接导致母女不得相见,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其行为并未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婚生女的父母,对孩子同样享有法律规定的监护权,且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婚生女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法院审理认为,确定婚生女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从本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幼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

  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小洁与小勇的婚生女送交小洁,由小洁直接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群体中的弱者,法律对其给予倾向性保护。作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后,法院审结的首例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同时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和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主审法官在此提醒,夫妻双方要珍视婚姻珍重感情,努力给自己和孩子完整幸福的家庭。即便双方身陷家庭矛盾之中,也还是要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重,把孩子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浙江法制报 案卷 00007 婚姻存续期男方“抢孩子”被起诉 2022-08-02 2 2022年08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