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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8日

  (2022)浙0411民初2678号

  吴新华:本院受理嘉兴金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吴新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车辆违章违约金等费用暂计38946元并承担律师费2500元,合计4144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陈明源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066号

  苏州市明娜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嘉兴市新荣琴纺织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苏州市明娜纺织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3102.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560,合计120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11民初1184号

  孔焱:本院受理应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1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孔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1875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19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10元,你负担183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39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2699号

  姚全荣(330421196311273514):本院受理原告潘才明与被告姚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2699号],原告诉请:一、清求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1破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富阳全程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7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规定,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延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东阳市金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社会影响较大,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该公司的预重整申请。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请有意参加本次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lou1881141@126.com)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视为放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419号

  叶伟然(住浙江省青田县海口镇麻埠公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7902253871):本院受理原告王火炬与被告叶伟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的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贰仟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09时整,开庭地点在本院第6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3办公室领取。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441号

  胡根朝: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吴红刚与被告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何仲跃、胡根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44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何仲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红刚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红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何仲跃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何仲跃负担。鉴定费42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吴红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433号

  吴飞:本院受理原告翁海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44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9日开始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息3000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4251号

  叶菊云、黄可情、黄泽澎、黄显坤、陈准英: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108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22民初1767号

  王思宣:本院受理原告丁炬明与被告王思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商事诉讼一审相关告知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法律责任警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房租本金95000元;2.判令被告以约定违约利息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从2022年1月起至2022年6月15日起诉日止,计算利息为7837元,剩余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5%计付至欠款支付完毕之日;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缙云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法院公告 2022-08-08 2 2022年08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