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里开“小黑班”,28个孩子挤满客厅
罚款3.72万元并强制执行
通讯员 善法 本报记者 陈贞妃
本报讯 女子在家非法开办培训机构,被查后依然屡教不改,还拒绝履行罚款义务。8月11日,记者获悉,嘉善县某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不大的客厅,挤满了28个学前儿童。有学拼音的、学加减法的,还有学画画的……2021年7月,嘉善县教育局在某镇一套民宅内,发现解某在家中非法开办培训机构。
“都是即将上小学的孩子,给他们上课的是解某本人,还提供学生中餐。”调查人员称。随后,县教育局向解某下发《民办学校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按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行政审批,并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前,立即停止办学活动,妥善处理好学生、家长、退费等相关事宜。
可数日后,县教育局工作人员再次上门检查时发现,解某仍在继续进行培训,遂将该案移送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有关规定,该案后被交由当地镇政府处理。
经过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等,镇政府认为,解某的行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鉴于其案发后已停止办学、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决定对其作出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的处罚,共计1.86万元。
然而此后,解某依然对该处罚视若无睹,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政府催告仍然拒绝履行。镇政府于是依据行政管理处罚法72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又对解某作出加罚1.86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镇政府向嘉善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解某缴纳罚款共计3.72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举办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审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有关行政机关将责令其停止办理、退还所收取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如其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构成犯罪,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解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上述规定,且存在严重消防安全和食品安全隐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