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浙江物产长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已将(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鲁全星享有的标的债权及相应其他权利一并转让给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联合公告通知债务人鲁全星。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人,现公告要求债务人鲁全星,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履行(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相应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5869153630 联系人:王玮祎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联系电话:13958194979 联系人:王 波
附件:(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标的债权清单
附件1:(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鲁全星赔偿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343028.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鲁全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4元减半收取20772元,由鲁全星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浙江省林科院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标的债权清单
注:实际金额以法院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为准
暂计至:2022年4月22日 单位:人民币元
浙江物产长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