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
府院联动凝心聚力 破产办理多方共赢
本报记者 肖春霞
通讯员 贾晨斌 李威
一家29年的老牌企业,被成功盘活后,600多位债权人和数百位职工的权益得以保障;一个欠债16亿的烂尾别墅楼盘,起死回生后,全体债权人获得了公平、及时、最大限度的受偿。今年5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2021年度十大优秀履职案例”出炉,义乌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和“金城系公司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榜上有名。
两起案例脱颖而出,得益于高效、有力的义乌市府院联动机制。从2014年成立协调小组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到2017年出台《义乌市府院联动处理破产工作机制》,义乌市通过深化府院合作,借力数字化改革,在重大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探索适用预重整机制,助力化解社会维稳、历史遗留、政策协调等问题,打造地区破产重整高地。今年上半年,义乌市办理破产指标位列金华第一。
“成龙”再腾 续写新篇章
2021年9月,义乌市唯一一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大型综合性集团企业——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义乌法院依法受理该案。
成龙公司成立于1993年,曾获中国建筑工程最高质量奖“鲁班杯”等众多荣誉奖项,业务遍布全国各地。然而,因债务缠身,成龙公司被全国几十家法院纳入失信名单,无法参加招投标,彻底失去自我造血解困的能力。
与此同时,成龙公司的核心资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等资质,评估价值为8000万元,若成龙公司主体灭失,将导致资质失效。
为了避免这一重大损失,在市委的有力领导下,义乌法院指导管理人加速运用破产重整程序,通过拍卖的方式引入外部投资,盘活了成龙公司的核心资产,以1亿元的高溢价为该公司的重整打开了突破口。
但成龙公司破产重组仍困难重重:挂靠项目上百个,利益平衡难;负债多、债务结构复杂……更为严峻的是,管理人一进场,就收到了来自全国多地劳动监察部门反馈的工人讨薪诉求。
“若讨薪得不到有效处理,极易影响社会稳定。”为此,义乌法院召开对接会,督促管理人资产接管与洽谈潜在投资人同步进行,同时在债权申报、审查环节,加强与债权人的沟通解释,为破产重整做好前期准备。同时,管理人积极向市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将成龙公司的破产重整和市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增加重整“外在价值”。
为提升债权人会议效率,义乌法院同时推出“义乌智破平台”,600余名债权人可通过该平台完成债权申报、在线参会、查阅下载会议资料以及表决。此外,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参与各类政府协调会,并与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沟通,摸清真实欠薪情况。
最终,该案通过“分拆式”的重整方式,解决融资问题;通过“委托项目的业主方代付,对于不同意代付的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现行垫付”的模式,解决欠薪问题。
短短3个月,成龙公司重获新生,上百名工人赶在春节前拿到了劳动报酬。
烂尾重生 树行业标杆
近日,在义乌市义亭镇区,铜山岩脚下、深塘水库旁,一处房产项目正热火朝天地施工,售楼部快建好,预售也将马上开始——这是金城系公司合并预重整转重整案中的核心资产:“香格里拉”项目,此前已烂尾多年。
早在2014年,金城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债务问题入狱,欠债16亿元,涉及债权人180余人。烂尾多年、关联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债务结构复杂等,成了金城系公司预重组的“拦路虎”。
2020年下半年,为推进金城系公司合并破产预重整,义乌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政法委、自规局、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的专班,协调各部门全方位支持、配合对预重整的启动、推进及投资人的招募等工作。
在引进第三方专业公司,确认债权金额、人数及类型后,经义乌市政府、义乌法院指导,管理人采用了“剥离式”重整方式,即将金城系公司现有资产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金城系公司“香格里拉庄园”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将其作为重整资产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通过竞价方式遴选确定金城系公司预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款后取得子公司全部股权;第二个部分为除第一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外的其他资产,不纳入重整范围,由管理人另行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变现处置,处置所得资金用于追加分配给债权人,处置完毕后原金城系公司主体予以注销。
“剥离式”重整方式盘活了资产,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该项目成功招募到投资人,投资金额为12.6亿元。
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并征求各类债权人的意见后,管理人创新债权清偿方式: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费债权全额清偿;优先偿还购房者本金,其次按比例对其他类型普通债权本金进行清偿;在所有本金均全部清偿的前提下,再对未清偿的利息部分按照本金比例进行清偿。
短短半年,金城系公司起死回生,债权人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全,这也成了浙江房企合并破产预重整转重整成功第一案,树立了行业破产预重组标杆。
义乌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两起案例既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展现了义乌市政府、义乌法院与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有效分工和协作,践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提高市场重组、出清的质量和效率”的文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