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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8月19日

  (2021)浙0102民初11274号  袁永志,周美丰:本院受理原告邹铃、朱风与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春风、袁永志、周美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2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7204元,由原告邹铃、朱风负担3172元,被告袁春风负担403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邹铃、朱风负担。被告袁春风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2民初8888号  马昌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站支行诉被告黄丽仙、马昌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2民初888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469号  李学亮: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5469号原告郁勤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5323号  湖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润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安捷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来宝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捷森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被告杭州安捷森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汇票金额10万元、利息616.67元(暂计);二、被告湖州祥生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祥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润山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安捷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3756号  李文穆:本院受理(2022)浙0106民初3756号原告杭州祯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426号  杭州格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俫伊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格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9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101号  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徐思远、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伊长军、崔震、吉林省远信物流有限公司、徐思远、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1960号  许心宥: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根美与被告许心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96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3584号  杨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志军诉被告杨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8日14时4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413号  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08民初24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的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9%自2021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杭州全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三、被告朱建武、王波、杭州创博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泰联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尚拓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有权对被告朱建武、王波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绿萝苑1幢1单元501室不动产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044号  何治武: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波与被告何治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204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84号  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遍地开花传媒(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遍地开花传媒(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签订的《商品推广合作协议》已于2022年7月11日解除: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遍地开花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服务费98408元。如果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展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3320元,由被告融鑫亿达(山东)产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法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076号  浙江豆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特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豆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9: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870号  韩德才、梁波、阜新隆源煤业有限公司、陈绍志: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韩德才、梁波、阜新隆源煤业有限公司、陈绍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8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545号  彭琪:本院受理原告孙婷婷诉被告彭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15: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3852号  孙勇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董湾村):本院受理原告邵宏炳诉被告孙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191899.93元(其中,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163666.67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为28233.26元,合计191899.93元),并要求支付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674号  余靖:本院受理原告代安心与被告余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9.1万元整和利息每月2645.47元,从5月20日就没有归还利息,一共欠利息7936.41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4时1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2109号  潘侦强:原告许樟荣与被告潘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8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潘侦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樟荣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85元,由被告潘侦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958号  邢恒兴(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540410001X):本院受理原告许梅贞与被告邢恒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初978号  北京百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吉林省德录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震、陈沛、陈波、第三人北京中搜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2648号  陈亚君、耀世国际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天鸣与被告浙江华鑫进出口有限公司、陈亚君、第三人耀世国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天鸣的诉讼请求。陈亚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耀世国际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亚君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296号  王建成:本院受理原告崔世兵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小转普)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1947号  刘开敏:本院受理原告陈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5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4711号  温肇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伟、张多林、温肇庆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591960元,并支付至2021年11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7367560元及以165919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徐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律师费、保全费共计165000元,被告张多林对其中的25856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温肇庆对其中的23867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被告张多林对被告徐志伟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600000元、至2021年11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1427592元及以2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志伟追偿;四、被告温肇庆对被告徐志伟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2400000元、至2021年11月30日的利息、逾期利息975281元及以2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52元,由原告浙江新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52元,由被告徐志伟负担120000元(被告张多林对其中的18800元承担支付责任,被告温肇庆对其中的17350元承担支付责任);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肇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3192号  赵猛:本院受理原告王伟与被告赵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3174号  张佳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来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205民初317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993号  袁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飞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永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浙0205民初29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893号  陆万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名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万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361号  陈川美、宁波市江北惠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告陈川美、宁波市江北惠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2)浙0205民初236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893号  王权老(公民身份号码:350424********053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一铭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权老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6608号  姚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5****5538):本院受理原告唐毅与被告姚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530号  钱书亮(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7****03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越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书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10: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529号  赵磊(公民身份号码:2114811982****40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赵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335号  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杭州智美建筑设计合伙企业与被告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款为1083578.28元,并支付违约金;二、被告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质保金36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三、被告杭州泰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4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383号  杨国进(公民身份号码:332621****9317)、董冬青(公民身份号码:332621****890X):本院受理的原告周秀宝诉被告杨国进、董冬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古林巡回审判点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2757号  冯克茂(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5****7011):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仕伟诉被告冯克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克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仕伟经济损失30506.85元;二、驳回原告王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原告王仕伟负担56元,被告冯克茂负担580元,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2432号  王龙(公民身份号码:230521****2516):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力飞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童凌浩、胡陈莉、王龙、严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498号  王雪松(公民身份号码:341203****44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雪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林巡回审判点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2-08-19 2 2022年08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