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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19日

  (2022)浙0523民初3619号  福建裕勤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泳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裕勤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1号  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颜强的申请,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9月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光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联系电话:15267058948)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 3 ) 、( 4 )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6562号  陈武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永振、陈武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袁永振归还垫付款1127482.26元并支付利息(以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武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玻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2日14:00在综合审判庭三庭(广福东街42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15号  2022年3月2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凯祥电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67号  黄海明:本院受理原告于柏松与被告黄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509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37号  项金莲:本院受理原告黄选民诉被告项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项金莲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项金莲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34号  何林平:本院受理原告朱旭东与被告何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劳务报酬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776号  张金年:本院受理原告吴立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3944号  衢州丰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金光板材商行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39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868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4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2863号  竺凯: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星羽保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竺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2863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2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鸿独任审理,于2022年10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484号  缪竹林:本院受理原告冯兵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兵货款3085元,并赔偿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22号之六  申请人: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9日,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按分配方案分配完结。故请求终结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债务人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规定,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破产财产已按分配方案分配完结为由,申请终结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哈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兰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1127破1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7月11日裁定依法受理景宁宝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日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宝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宝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宝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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