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31日

  (2022)浙0102民初6315号  浙江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与被告浙江鹏润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扬帆实业有限公司、沈斌、林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5848号  杭州墨和秋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典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3440号  董学庆:本院受理原告沈小霞诉被告董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979号  何玉成:本院受理徐利成与何玉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97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诉前调2394号  杭州鲸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金与被告杭州鲸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因原告金金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本院定于2022年10月8日9时3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对司法鉴定所需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2009号  朱吉鸿、张素君(住浙江省兰溪市诸葛镇锦溪村殿后朱80号):本院受理原告章海怡诉被告朱吉鸿、张素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送达(2022)浙0111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章海怡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1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溪市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章海怡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损失8907.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三、被告朱吉鸿支付原告章海怡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章海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6元,由原告章海怡负担1230元,被告朱吉鸿负担357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3480号  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殷思道与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返还应该属于原告的那份《运输服务合作合同》;2.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负有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10月份运费5200元;4.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承担原告的损失赔偿10000元;5.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赔偿原告《运输服务合作合同》违约金10000元;6.判令被告领送(杭州)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石晓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告费用、差旅费用、收集证据费用和与本案相关的其他费用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243号  卢伟明:本院受理原告濮玉平与被告卢伟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濮玉平要求与被告卢伟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濮玉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2022)浙0122民初2127号  赵燕群:本院受理原告柴立城诉被告赵燕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燕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柴立城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赵燕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柴立城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赵燕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048号  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红与被告宁波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敬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0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968号  赵德梅(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7225)、张秀英(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602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梅、张秀英、樊士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中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50489.19元并支付利息(以每笔垫付本金为基数分别自垫付款次日起计算按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14.4%按实计付);二、被告赵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中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5000元;三、被告张秀英、樊士龙对被告赵德梅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德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8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7元,由被告赵德梅、张秀英、樊士龙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8193号  邵秋英:本院受理原告罗安明与被告邵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544号  刘华南:本院受理原告马国涛与被告刘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8506号  叶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甬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建国、叶超、宁波天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5278号  王文能、马鞍山市兴力达工程机械销售中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660号  郑剑彬:本院受理(2022)浙0212民初10660号原告过丹丹与被告郑剑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日,0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执异174号  赵维阔、安徽全草医药有限公司、孙科:本院在执行宁波世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赵维阔、安徽全草医药有限公司、孙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2)浙0212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申请人赵维阔为(2021)浙0212执555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安徽全草医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1318号  宁波鄞州安心管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傅冬芳、黄晶晶、宁波鄞州智珠在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宫李泓帆、张野、阮少军、冯雅、陈婧芝、刘瑜:本院已受理(2022)浙0212民初11318号原告王秀江、王景雯、尹浩、王维燕、张仪、张艳圆、蔡圆、陈雪珂、唐杨波、应艳琼、徐敏、金瑜瑜、郑琴琴、裘灵燕、周丽娜、唐科燕、郭慧敏、陈雅、丁璐洁、顾春燕、沈文婕、沈淞元、钟姣娜、蔡礼华、金波、袁婧、汪淑婷、李梦月、虞盛蓉、陈哲红、余咏蝶、鲁雪松、金洋洋、钱晶莹、王华、董欣微、杨芸馨、单夏佳、蒋丽萍、吕瑞婷、冷智强、刘冲、谢艳琼、陈彬、钱恩待、江瑞中、邵碧云、杨娅波、成嘉露、周波静、陈新怡、代飞、胡珍妮、薛妍玭、周家春、张丽、朱军、陈圣、蒋伟、王艳、李珍、邵杰、郑剑飞、卓婷婷、杨扬、马永洲、谢小明、沈超、周宁、张钰、赵磊、吴敏江、张威、孙傲凡、干杉杉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74-87413400。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463号  马浩杰:本院受理原告王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2)浙0213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马浩杰偿还原告借款29527元,并支付借款期间(自2021年5月1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2)浙0213民初3463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2年10月17日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1041号  王天和(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7575):本院受理原告庄文法与被告王天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91民初1135号  蒋学达(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8718):本院受理原告陈东南与被告蒋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9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922号  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新传诉被告杭州鑫置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浙江省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未履行项目款项3398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37600元,(以每天200元计算,自2021年8月1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21日);4.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9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726号之一  张加龙(公民身份号码:130323200101196417):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加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6300元,并支付自理赔日2021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263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8日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4971号之一  古洪钧(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9107100555):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古洪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古洪钧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代位求偿款525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28日9:0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18号之二  因浙江宏明阀门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执行完毕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最后分配已完结,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裁定终结浙江宏明阀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2民初8598号  周乐芬:原告乐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2)浙0382民初8598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20日内。定于2022年10月28日09:00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民初30号  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广东志达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与桐乡市花在布上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2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424民初2806号  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嘉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保税区浙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166号  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敏、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敏给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229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2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740元,由吴敏负担1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1625号  刘冬连:本院受理原告华金根与被告刘冬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冬连支付华金根劳务工资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70元,由刘冬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26号  杜林富:本院受理原告梅玲珠与被告杜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8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孙发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2年10月17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097号  徐永生:本院受理原告蒋燕琴诉徐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02破51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210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德晟模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8月1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德晟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958965935。  金华市德晟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德晟模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德晟模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采取现场+线上网络直播(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的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8878号  沙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少君为与被告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692号  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宣兰与被告金华市念家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买空调主机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0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359号  朱杨海:本院受理的(2022)浙0723民初1359号原告刘跃平、刘鑫威与被告朱杨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杨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跃平、刘鑫威借款2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朱杨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3民初1774号  何瑞魁:本院受理原告程美华与被告何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177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21年9月1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511元,此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下午2:3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8-31 2 2022年08月31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