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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8月31日

  (2022)浙0723民初1804号  何瑞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瑞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息80698.25元,其中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698.25元(利息已算至2022年7月7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0月24日下午3:3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2213号  石重华(住广西省上林县镇圩瑶族乡佛子村壮林庄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8211203018):原告夏鸿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4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石重华支付原告夏鸿帅货款27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1元,由被告石重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965号  蒋依林:本院受理原告许小霞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2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0月24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0726民初2184号  叶伟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曦诉被告叶伟东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曦与被告叶伟东离婚;二、婚生儿子叶智浩随原告陈曦共同生活,由其抚养成人,由被告叶伟东每月支付婚生儿子叶智浩生活费1000元(自2022年9月1日起支付至叶智浩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15日前付清;今后发生的叶智浩所需医疗费、教育费,凭正式票据由原告陈曦、被告叶伟东各半负担,于每年的9月15日前付清。在不影响叶智浩学习生活的前提下,被告叶伟东对叶智浩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曦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伟东负担。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破17号  本院根据浦江县旭光锁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8日裁定受理浦江县旭光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25日指定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旭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旭光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018号环球商务大厦A座二楼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攀毅1595796167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天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4日上午9:00时在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旭光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2)浙1102破13号  本院根据巨邦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丽水市巽邦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7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为丽水市巽邦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邦公司)管理人。巽邦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巽邦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娴、潘旖珂;联系电话:15757902948、158691635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巽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巽邦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4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四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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