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日
(2022)浙0206民初5105号 李苏波(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1****623X):本院审理曹庆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曹庆春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800元及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1779号 林瑛:本院受理原告洪方烘与被告林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林瑛支付原告洪方烘租赁费欠款220000元,并支付从2022年4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林瑛支付原告洪方烘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洪方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林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林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洪方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581号 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5581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四川黑龙滩长岛国际旅游度假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四川欣达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省江锐宏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宁波巨川科技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省高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027号 陈华敏: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文与被告陈华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玉文劳务报酬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7897号 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顶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建平县新星珍珠岩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正茂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苏安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宝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顶能建材有限公司、宁波鑫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罗山县保琴保温材料建材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七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317891.50元,并以31789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2.判令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189号
周斌华:本院受理原告徐锋与被告周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189号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周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峰货款24092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4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受理费402元,由被告周斌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斌华承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周斌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张贴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193号 葛法庭:本院受理原告徐锋与被告葛法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193号判决书及不履行法律文书警告书,判决如下:被告葛法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徐峰货款12708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受理费118元,由被告葛法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葛法庭承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葛法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291号 施伟鸿(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210065393):本院受理余姚市乐安湖科技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伟鸿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5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8年7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6月10日为人民币774715.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日14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785号 上海苜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苜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苜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依得力液压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6283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由被告上海苜邦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初6151号 王显军(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赵庄行政村王刘东自然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107013153):本院受理(2020)浙0225民初6151号原告梁燕芬与被告王显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25民初6151号补正裁定书,裁定如下:(2020)浙0225民初615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王显军,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中路666号39幢205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8307208817”。补正为“被告:王显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新兴镇赵庄行政村王刘东自然村96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107013153”。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532号 周天骥:本院受理原告冯建才诉被告周天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活动公民代理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5700元,并支付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9442号 马玉文:本院受理原告潘柏华与被告马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2年11月15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破147号 本院根据纪海军的申请于2022年8月15日裁定受理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26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5日前,向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深蓝大厦8-9层,联系方式:林燕萍18106765800;陈世民15858845960)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4:30时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第一法庭(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渲辰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3破138号 本院根据侯寿标的申请于2022年8月5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品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8月19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品罗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品罗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9层,联系人:林燕萍、陈世民,15858845960、0577-8899685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品罗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品罗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1日15时00分在温州破产法庭第一审判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品罗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0324破6号 2019年1月20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江北亿达金属材料经营部的申裁定受理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请求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宣告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长锋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4号、(2022)浙0481破35号 本院根据钱德生、林少华的申请于2022年8月25日分别受理钱德生、林少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并共同指定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钱德生、林少华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曹兑路109号平湖市总商会大厦A座18层,邮编:314200;联系人:方毅伟,联系电话1351130339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请,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钱德生、林少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于2022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22号法庭合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131号 胡定安: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昌金歌辅料经营部与被告胡定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77126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1民初4532号 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忠玉、欧三妹与被告嘉兴宸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返佣单款2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3094号 罗小翠(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8108305720)、周升元(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808197872):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诉被告罗小翠、周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2022)浙0483民初4183号 温州登喜雀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帛锦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登喜雀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2143号 刘舜安: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2143号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跃、刘舜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舜安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2民初2915号 王萍: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2915号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3074号 计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计萍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应付月供人民币16406.76(1367.23×1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406.76元为基数,自2020-6-19起按年息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3月1日为4351.44元),以上暂总计20758.2元;2.请求依法确认《上海至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2015款爱丽舍质尚版1.6L手动时尚型牌汽车(车牌号:浙E8W707;发动机号:2051936;车架号:LDC643T20E3225095)的所有权为原告所有;3.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872号 黄斌: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飞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林忠友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斌、林忠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飞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3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被告黄斌、林忠友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2251号 顾中庆:本院受理原告顾竹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顾中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竹清货款576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元(已减半),由顾中庆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1民初246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浆果晨曦新媒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喻策:本院受理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5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2022)浙0782破6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冯建军、浙江侨商教育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于2022年8月12日裁定受理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为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联合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须知: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举办方、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5日前向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468号(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石轩玮,18329031630。债权人也可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在线申报债权。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新世纪外国语学校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通过“义乌法院智破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1361号 朱子超、朱小雅、孙雨晴:本院受理原告应旭斌与被告朱子超、朱小雅、孙雨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剩余货款4248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481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二承担本案中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225号 俞孝富: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白洋俞艳装潢材料商行与被告俞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俞孝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白洋俞艳装潢材料商行货款424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俞孝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36号 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浙0783破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现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面完成,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2年8月27日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裁定终结东阳市明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1442号 祝新中:本院受理原告赖忠军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祝新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赖忠军工程款人民币244584元。案件受理费497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530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1780号 潘志洪:本院受理原告毛良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志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毛良明劳务报酬187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8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346号 姜升龙:本院受理原告魏爱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923号 虞建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杭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垫付款31060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2028号 祝小刚、周君:本院受理原告章小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祝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小鲁借款本金14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祝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小鲁律师费损失8000元;三、驳回原告章小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920元,被告祝小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