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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浙江将先行开展平安建设地方立法

  《浙江日报》记者 钱祎 徐子渊 通讯员 郭晓红

  本报记者 张倩 

  本报讯 9月9日下午,省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共8章59条,包括总则、工作体制、风险防控、基层社会治理、数智平安建设、法治保障措施、考核与责任追究以及附则。

  根据新时代平安建设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最新部署,《条例(草案)》重点突出以下方面:

  立足大平安、聚焦社会面。在调整范围与调整对象、目标任务与职能定位上坚持大平安理念,统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大领域发展和安全,形成整体、系统的平安建设制度。同时,找准立法切入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围绕平安建设职能定位,对影响社会面的风险防控和社会矛盾治理作出规定,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提炼实践经验、解决实际问题。围绕我省平安建设体制机制、工作目标和工作体系、工作重点等方面,总结提练18年来我省平安建设经验,明确今后工作重点和方向。固化提升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反馈、分析等风险闭环管控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

  坚持数智与法治双轮驱动。以数字化改革赋能平安建设,健全平安浙江建设的整体智治体系。坚持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一体推进,统筹谋划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平安建设,从重大决策、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平安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在完善风险闭环管控大平安方面,《条例(草案)》确立168风险防控工作体系。一是明确六大风险管控机制。主要指前端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以及平安形势分析机制;后端督导检查、挂牌整治机制。二是强化重点难点领域风险防控。围绕政治安全、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工作重点,要求落实风险防控管理措施。三是规定落实社会风险防控督导措施,包括明查暗访、督导检查、挂牌专项治理、限期整改等具体措施。

  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方面,《条例(草案)》明确社会治理总体要求,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矛盾纠纷防范、化解和处理在当地;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架构,确立“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智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措施,强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诉源治理和社会心理服务等;开展平安创建,对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形式、途径和渠道作了规定。

  在突出数字化改革赋能平安建设方面,《条例(草案)》要求强化应用贯通和业务协同,梳理平安建设业务需求,推进跨场景重大应用建设;完善平安建设数据汇集共享机制,推动数据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有序流动;强化平安监测预警防控、社会治理一体化应用,推进省平安监测预警防控平台建设,综合集成预警数据;依托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和基层治理平台,承接平安建设重大应用功能;推动公共视频监控与平安建设场景应用协同建设;强化大数据赋能,加强数据分析和数据研判,发挥大数据在平安建设中的作用。

  我省一直十分重视平安建设领域立法工作。早在之前,我省就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历经2007年、2017年两次修订,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提供了法治保障。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当下的平安浙江内涵更丰富、领域更宽广、群众期待值更高,需要制定涵盖更全面、内容更丰富的条例来规范。为此,省委政法委根据新时代平安建设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在经过充分调研后,提出了制定条例的建议,并着手开展《条例(草案)》各项准备工作。

  “条例是我省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平安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法治化水平的重要体现。”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后续,《条例(草案)》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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