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 法官发现隐情
通讯员 张杰
本报讯 近日,文成县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竟发现另有隐情。
2021年6月,安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将某公司厂房工程包给安某施工。合同规定了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并约定工程开工时间及安某要向张某缴纳保证金等内容。然而,张某未能按约安排安某进场施工,也未将保证金退还安某。
2021年10月15日,安某向文成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保证金2万元,赔偿损失2万元,共计4万元。
一审时,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法院根据安某提供的证据判决张某返还安某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终于联系上张某,但张某表示没钱,并否认安某支付了2万元保证金。于是,法官再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安某。法官获悉,虽然合同约定保证金是2万元,但是实际支付给张某的保证金是1万元。
安某很后悔自己隐瞒案件事实的行为,自述由于疫情,已经很久没有开工,现实的压力让他在诉讼时撒了谎,希望法院能够看在他主动坦白的情形下从轻处理。
再审期间,在法官的主持下,安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当场履行部分款项。对于安某的虚假诉讼行为,法院考虑到安某的实际情况,再加上他主动坦白且认错态度良好,遂决定酌情从轻处理,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