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林外史》看清代官府衙差对司法案件的左右
张孟康
《儒林外史》一书作者为吴敬梓,安徽全椒人,生于康熙四十年,卒于乾隆十八年,享年53岁。观其一生,作者足迹遍及江南,历经康乾盛世,无奈人生际遇不佳,世事无常,科场屡屡失意,家道中路,尝尽人间百态,倍感世态炎凉。《儒林外史》一书背景立足明代,实则以古论今。全书一共五十六回,描写了270余个人物,书中刻画的“儒林”,大多取材自江南一带社会生活中的真实原型,堪称一部描绘清代江南地区人文风貌的百科全书。书中描写司法案件之处笔墨颇多。读者凭借此书亦能管中窥豹,一探清代官府处理司法案件的实际状况。纵观书中提及的各类司法案件,衙差身影贯穿大小过程之中,一定程度上左右案件审理进程乃至影响最终结果。作为一部章回体的“外史”,探寻书中衙差的所作所为,他们在办理司法案件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特点。
特点一:吃拿卡要,司空见惯
第五回提到,王秀才议立偏房,严监生疾终正寝。
高要县严大位是一名贡生,平时横行乡里,坑蒙拐骗,巧取豪夺。两位乡邻忍无可忍,先后将严贡生告到县衙。知县看了诉状,觉得一个做贡生的人,忝列衣冠,不在乡里间做些好事,只管如此骗人,其实可恶,决定亲自受理。严贡生得到消息后,自知理亏,索性三十六计,走为上策。衙差见严贡生不能到案,遂前往其胞弟严致和严监生家里“探访案情”。严监生胆小有钱,见到衙差不敢轻慢,吃酒给钱,将衙差打发走后,遂请孩子的两位舅舅王德、王仁一同出谋划策。王德道:“衙门里的衙差,因妹丈有碗饭吃,他们做事,只拣有头发的抓,若说不管,他就更要的人紧了。”严监生见躲避不得,只能代替其兄出面,与两位原告和解,加上打点衙门,花钱消灾,前前后后花去了十几两银子。类似的情况,小说中屡见不鲜。由此可见,吃拿卡要、无视基本规则已然成为衙差办案过程中的“明规则”,堂而皇之。
特点二:假公济私,两头渔利
第十三回提到,蘧駪夫求贤问业,马纯上仗义疏财。
蘧公孙丫鬟与娄公子家仆宦成私奔,因蘧公孙平时对其丫鬟青睐有加,故勃然大怒,一气之下报了官府,衙差遂将两人捉拿归案,宦成苦苦哀求,衙差趁机将其银子敲诈一尽。恰好衙差又听得丫鬟手中旧枕箱的来历,便觉有利可图,准备两头通吃,一方面怂恿宦成揭发蘧公孙,状告其私藏叛官物品,犯了钦罪;另一方面私下约见蘧公孙好友马二先生,虚张声势,假意出谋划策,建议其帮忙花钱消灾。马二先生蒙在鼓里,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基于朋友之情,侠肝义胆,倾囊相助,将选书所剩下的束脩白银九十二两悉数给了衙差。衙差拿了银子后,做了假账,编造各项开支,只分给宦成十几两,自己拿了大头。整个过程中,时机和方法把握得恰到好处,两头渔利。而在对宦成一案设局的同时,衙差的一位朋友声称被人白打一顿,未留伤口,苦于没有证据,请求支招儿。衙差二话不说,用砖头将其砸的头破血流,说道:“你方才说没有伤,这不是伤么?又不是自己弄出来的,不怕老爷会验,还不快去喊冤!”那人听后着实感激,谢了他,把那血用手一抹,涂成一个血脸,往县前喊冤去了。衙差处理这类事情简直是轻车熟路,甚至不惜通过“自伤”来构陷他人,衙门里的司法案件俨然成了其生财之道。
特点三:牵线搭桥,欺上瞒下
第十九回提到,匡超人幸得良朋,潘自业横遭祸事。
匡超人因祸逃离家乡,前往杭州投奔潘三,潘三作为杭州布政司一名吏员,平时左右逢源,积极充当司法掮客,接受当事人请托,从中渔利。匡超人登门拜访之时,恰逢赌场老板王老六找潘三说情,谈到乐清县大户人家逃出来的一个使女,叫作荷花,出逃后,不想被一帮光棍侮辱。报官后,县太爷把光棍每人打几十板子放了,将这荷花解回乐清去。本地胡姓财主看上了这丫头,商量若想个方法瞒得下这个丫头来,情愿出几百银子买她,于是托人找潘三说情。潘三问道:“衙差是那个?”王老六道:“是黄球。”潘三即邀黄球到家商量办法,表示好友匡超人同乐清县令交好,可以弄一张回批来,只说荷花已经解到,交与本人领去了。再托人向本县弄出一个朱签来,到路上将荷花赶回,把与胡家。潘三一通操作,事情办毕,拿出酒来对饮。整个流程,一气呵成,假公文、私刻印章加之办案衙差的配合,轻轻松松挣得百两银子,令人瞠目结舌,更是让一介书生匡超人大开眼界,也跟着吃肉喝汤,生活渐渐体面起来。此案中,衙差的串通配合是司法掮客潘三能够将此事运作成功的关键,可谓是“因人成事”。
纵观《儒林外史》一书,进入衙门的司法案件,无论是衙差主动为之,或是司法掮客牵线搭桥,衙差起到的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他们是关说的重点对象,更是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司法腐败的敏感群体。探究此种现象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社会结构所致。古代中国社会以农为本,士农工商结构下,形成自给自足的社会形态。清代也不例外,官府劝课农桑,读书人一心举业,老百姓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安土重迁。地域文化、熟人社会成为孕育和培养地方势力的温床。衙差多为本地人士充当,世代相承,没有职位轮调,薪水由衙门自筹,无法得到政府财政保障。现状如此,衙差往往与地方实力派人物相互串联,互相勾结、鱼肉百姓。衙差的社会地位虽低下,但处在通晓司法关节的各个位置,容易引发以权谋私的乱象。以清代为例,衙差沿袭前朝惯例,依旧被列入贱籍,不能参加科举,禁令延及三代以内子孙,社会地位较低。个中原因,有统治者顾忌衙差在地方的权力太大,官员容易被其所把持,在制度层面上打压他们的社会地位因素。但是,也一定程度容易导致衙差依法依律办事晋升嘉奖无望而转向胡乱作为。
流官制度产物。明清时期,朝廷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大规模进行改土归流,防止地方做大。同时限制官员任期,施行轮调制度,官员更不可能在家乡任职。根据学者统计,清代的知府、知县,任期平均只有0.9年。流官制度下,一些官员也把自己定位成“匆匆过客”,能混就混,能捞就捞。对于衙差的不法行为,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互相勾结在一起,充当自己的白手套。衙差长期位居地方权力要冲,对于各种事务都有广泛的发言权,一定程度上也就可以影响地方官员的决策。
厌讼文化影响。古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厌讼心理,儒家传统思想注重道德教化,憧憬“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的理想社会。科举制度下,八股取士,地方官员熟读四书五经,深受儒家经典熏陶,潜移默化之中,处理起司法事务,常常持少讼、无讼心态。《儒林外史》第六回,寡妇含冤控大伯一案,面对严贡生咄咄逼人、巧取豪夺的嚣张气焰,赵氏形单影只,走投无路,被迫一纸诉状告到官府,而知县受理后仅仅回复“仰亲族处理”。这样的司法氛围之下,父母官常常高挂免战牌,衙差熟悉地方事务,眼见有利可图,就填补了地方司法权力真空,把控司法流程,也就有了其上下其手、吃拿卡要的空间。
当然,《儒林外史》毕竟不同于古代官方正史,作者主要借此书针砭时弊,讽刺科举制度和官场陋习,难免会有夸张和艺术化的处理。但书中映射出的一些司法领域弊病,依然值得今天的我们警惕。
(转自《人民法院报》,略有删节。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