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3日
(2022)浙0502民初1752号 朱晓翔、周云祥:本院受理的(2022)浙0502民初1752号原告沈纪民与被告朱晓翔、周云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移送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637号 归家惠: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瑞与被告归家惠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592号 李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程建荣与被告李小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建荣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李小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002号之一 杭州龙晟纸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杭州龙晟纸制品有限公司给付浙江三阳包装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8725.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5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80元,由龙晟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民初5142号 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众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客聚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5142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文书。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以租代售合同》;2.被告赔偿违约金25000元(以押金方式扣减);3.被告返还粤TD07116车辆;4.被告支付租金24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0日起按24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支付逾期还车占用费(自2021年12月4日起,按每车每天120元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车之日止);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长叶丽敏、人民陪审员陈妙琴、朱宗成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11月2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执异17号 陈哲亮、李慧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福明与被执行人武义永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执3121号】中,申请执行人何福明向本院申请追加陈哲亮、李慧莉为该案被执行人,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应诉举证通知书、听证传票等。申请执行人以陈哲亮、李慧莉在办理武义永大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为由,申请追加你们为上述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7号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裁定受理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0日前向东阳格林磁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0579-86628439,1366587306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7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15号 2021年6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裁定宣告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豪润砂石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48号 浙江恒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恒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恒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浙江恒鑫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楼,联系人:包静悄,联系方式:1345231754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诉前调4424号 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王建华、王柳姣、杜君: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王建华、王柳姣、杜君、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诉前调4413号 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王建华、王柳姣、杜君: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王建华、王柳姣、杜君、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2859号 章鹏(男,1987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10726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篁源一村新下108号):原告章林广与被告章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4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章鹏支付原告章林广代偿款合计276076.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2元,公告费550元,合计5992元,由被告章鹏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4565号 罗志刚: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志剑水暖器材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罗志刚支付原告货款1132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921民初253号 唐林、杨全: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上岛机电有限公司与你们及徐为军、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住址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921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林、杨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上岛机电有限公司货款33628元,并支付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上岛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林、杨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