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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4日

  (2022)浙0106民初6836号  杭州赫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玖零玖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应建新诉被告杭州赫瑞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玖零玖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9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二、判令两被告立即腾退并返还承包土地及房屋;三、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承包金人民币207945.21元;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五、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六、判令两被告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4989号  杭州紫金神话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建诉你方、杭州胖小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5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6民初1559号  黄国祥:本院受理王启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106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1586号  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诺昵星球(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诉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诺昵星球(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服务费318000元;二、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违约金63600元;三、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四、被告诺昵星球(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诺昵星球(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郝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4元,由被告杭州九乙贝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诺昵星球(杭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2022)浙0114民初4090号  周焕:本院受理原告孔奔奔与被告周焕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周焕支付原告欠付租金119388元人民币(原租金84388元,迟延还车产生的租金以700元每天为基础,从2022年4月6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还车之日止);2、被告周焕支付原告惩罚性违约金20000元人民币;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1638号之一  童冠军(男,汉族,住桐庐县瑶琳镇东琳村杨家四组,身份证号:3301221970012829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童冠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22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确定:被告童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8144.66元;被告童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4112.62元;被告童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童冠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182民初700号  湖北斗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郁凤喜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斗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明闽建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判决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郁凤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合计为49500元。现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故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状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131号  高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港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1461号  李支方:本院受理原告曾波与被告李支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被告李支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曾波借款本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支方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支方负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5383号  张鹏(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74****68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诉被告张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5415号  刘纪军(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1****7837):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刘纪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8196号  马海:张南辉与汪永吉、鲍金威、马海、宁波香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9日14:00在本院石碶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9584号  青岛芝麻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平行线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芝麻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820号  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县鼎高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县鼎高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限被告苏州拓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宿松县鼎高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嵊州市天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票据款240000元,并以未付票据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884号  黄利达、黄利琴: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建宇与被告黄利达、黄利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726号  上海众励网络有限公司、众金所(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梅芳与被告上海众励网络有限公司、众金所(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472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560号  宁波吉利优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吕志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5810号  席悦、武莉:本院受理原告杨甲与被告许大亮与第三人席悦、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9489号  宁波宏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陈建伍:原告宁波房江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1839号  上海通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甄喜军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通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周加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赔偿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61193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4147号  陈伟文(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4****279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伟文、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陈伟文立即支付原告理赔款82584.38元;2.被告陈伟文立即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4129元;3.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诉请范围内向对被告陈伟文提供的抵押物车辆(车架号:LFV3A28K6C3056399)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50%的连带还款责任;5.被告夏明生对上述诉讼请求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本案诉讼请求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1763号  肖新房(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62****807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与被告肖新房、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损失52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001号  王世瑜:本院受理原告卢水才与被告王世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世瑜返还原告卢水才借款本金31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31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王世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440号  胡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飞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116.23元,并支付以25116.23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由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预交),由被告胡飞负担4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3024号  冯东升: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冯东升、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鱼台营销服务部、刘恒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冯东升、被告鱼台华胜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9300元,并支付自理赔日2019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9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0月31日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583号  夏小草:本院受理的原告熊钏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58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熊钏钏借款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你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988号  王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209号  漆春华:本院受理原告孙佰锋与被告漆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209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漆春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佰锋货款7331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6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570号  江志洪: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与被告江志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民四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2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于2022年8月2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0楼,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汪正佑,13566331949),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2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4593号  付朝军(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7****6012):原告汪峰与付朝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峰加工费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付朝军负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由被告付朝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汪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81民初7499号  绍兴市柯桥区柯岩阳平墙布厂:本院受理原告张林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岩阳平墙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5544.9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409号  衡南县三塘镇金宏母婴二十三分店:本院受理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五加一商贸有限公司、黄晓红、衡南县三塘镇金宏母婴二十三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及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278号  王周勤:本院受理原告钱春兰与被告王周勤、刘华、刘剑、金文军、刘胜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2897号  张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勇飞、石狮市勇飞日用品商行、张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81执清12号  本院根据康健的申请于2022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康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8月3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担任康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康健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9日前向康健管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3楼;邮政编码:325200;联系人:薛伊凡(13506627820)、余海洁(1395882376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康健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康健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14 2 2022年09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