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14日
(2022)浙0381执清14号
本院根据黄琼琼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黄琼琼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2年9月13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黄琼琼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黄琼琼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8日前向黄琼琼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瑞祥新区院士路128号,联系人:项起羽(15825657927)、林永华(13967751537)]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黄琼琼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1日9时00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黄琼琼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2928号 金国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7026.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金国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300元;三、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金国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FK668N福克斯牌轿车(车架号LVSHCAMEXBF804511)因拍卖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浙江喆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6元、被告金国林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450元,由被告金国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125号 海宁龙世影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旭村与被告海宁龙世影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8月12日签订的电视连续剧天津大码头投资合同书;2、被告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及逾期返还的违约金(自生效之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直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30点在本院庭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2577号 姚国锋:本院受理的原告谭成勇与被告姚国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959.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8日9时在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2)浙0503民初1905号 李琼: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被告李琼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借款本金1300元,支付利息7.49元、罚息478.9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自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李琼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91民初2152号 常龙、戴丽国:本院受理的(2022)浙0591民初2152号张银聪与常龙、戴丽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张银聪与被告常龙、戴丽国于2021年5月15日签订的《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为无效合同;2.被告常龙向原告张银聪返还款项4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400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自2021年5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被告常龙向原告张银聪支付律师代理费用42万元;4.被告戴丽国对诉请2、3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常龙、戴丽国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56号 本院在(2018)浙0702执876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 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美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15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0749号 泓旭(义乌)仓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华层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泓旭(义乌)仓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泓旭(义乌)仓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2162号 卢美南、金军芬: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诉被告卢美南、金军芬买卖合同纠紛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卢美南、金军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20号 胡伟航、胡跃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胡伟航、胡跃进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不能完全清算导致的债权人损失122343225.27元并归入浙江华泰园艺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2号 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东阳市文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报社大楼903室,联系人:楼闽,联系方式:1381993870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53号 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15日前向浙江东阳市运动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区17楼,联系人:樊瑶,联系方式:1506797091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29号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慕昕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慕昕袜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1日前向东阳市慕昕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及方式: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律师;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958042913;申报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阳市慕昕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49号 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东阳市明清宝典艺术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联系人:吴黎航,联系方式:13646795276)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诉前调4380号 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晓华、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诉前调4381号 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向中、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诉前调4445号 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珍、寿晓霞、卢晓华、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向中、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诉前调4443号 徐志强、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李秀珍、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杜君、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金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志强、寿晓霞、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卢晓华、卢群雄、曹桂香、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杭州威尼达百货有限公司、东阳市威尼达动漫投资有限公司、卢向中、李秀珍、王建华、王柳姣、卢晓林、陆有红、杜君、浙江东越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二十日内。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4241号 张瑜:本院受理原告董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42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7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11号之二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朱国良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浙11民辖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 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日裁定终结丽水市新航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706号 张琰(身份证号码3310811981****005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张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8.2元及截至2022年5月6日的利息11351.77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94元,由被告张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2803号 杨春红、毛华亮、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杨春红、毛华亮、周建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562.2元及截至2022年3月10日的利息20453.89元、违约金1708.12元、手续费1955.52元,并支付自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上述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902元,由被告杨春红、毛华亮、周建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653号 胡巍:本院受理原告罗彩霞与叶竹青、王梅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65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叶竹青、王梅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80000元和前期借款利息64800元,并以780000元为基数赔偿自2021年1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60元,由原告负担15712元,由叶竹青、王梅芳负担122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6元,由叶竹青、王梅芳负担474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8236号 张荣伟:本院受理原告潘君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十四时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2635号 周湘光(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洄村183号):原告朱彩霞与被告周湘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周湘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彩霞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2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3.70%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周湘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