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1日
(2022)浙0481民初3709号
海宁市许村镇一力服装辅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陆泽兴与海宁市许村镇一力服装辅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泽兴价款25100元。案件受理费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007号
嘉兴西洲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濮院丰达印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西洲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嘉兴西洲服饰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650号
杭州名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卓谊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名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名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2民初671号
夏冰冰: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武升栾与被上诉人夏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55号
本院在(2021)浙0702执390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2年8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
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1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柒帷王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226号
义乌衫喆贸易有限公司、张伟泰:本院受理(2022)浙0782民初12226号原告义乌市潮冠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衫喆贸易有限公司、张伟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30681元。2、判决被告二承担上述债务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9时0分至9时4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196号
杨正龙:本院受理原告方浩军诉被告杨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27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7日14时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354号
吴亚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傅良海与被告吴亚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吴亚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傅良海货款85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1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40元,由原告承担230元,由被告承担26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680号
毛毕峰:本院受理原告黄银花诉被告毛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毛毕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银花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7月5日起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2号之一
2022年3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乐活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未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确认;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债务人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履职调查,未发现债务人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裁定宣告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兰智医护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54号之一
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债权人:《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1)浙0783破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东阳市大成家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分配,分配款项以转账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5199195.50元,涉及12位债权人共计10笔债权,债权总额为25542633.13元。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5982号
冶红福(男,1994年6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矾山镇岭脚山村45号):本院受理原告林绅正与被告冶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783民初59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冶红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林绅正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冶红福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2696号
丽水文俊优品鲜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5366.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688元,由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74元,被告你负担59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6653号
胡巍:本院受理原告罗彩霞与叶竹青、王梅芳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原告罗彩霞提起上诉,要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叶竹青、王梅芳归还借款人民币258万元;3、判令叶竹青、王梅芳支付前期已结算的利息64800元;4、判令叶竹青、王梅芳支付利息,借款180万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借款78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份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六厘计算;5、一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二审的诉讼费均由叶竹青、王梅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5224号
罗素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罗素清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562.75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的利息18029.93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2年11月9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2年8月1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2330号、(2022)浙0108民初233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2022年10月12日上午10时”,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