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迁走祖父母坟墓,致姑姑们无法祭奠
法院判决迁回坟墓并赔偿精神损害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小王擅自将祖父母的坟墓迁到山西,这让清明节前来祭拜的4个姑姑扑了个空。气愤的姑姑们将小王夫妇告上了法庭。
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小王不但要把祖父母的坟墓迁回原位,还要赔偿姑姑们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姑姑:扫墓时发现父母骨灰没了
“清明节我们全家老小到墓园为我爸妈扫墓,谁知墓穴竟然空了。”提起去年清明节发生的事,王女士依然不能释怀。
王女士告诉法官,父母生育了一男四女。父母离世后,就被安葬在上海的一处墓园,至今已有23年。除特别情况外,每年清明节大家都会去扫墓。可是,2021年他们去清明扫墓时,发现父母的骨灰不在墓穴里了。
经向墓园管理处查询,王女士等人得知骨灰被大哥的儿子小王私自办理了骨灰迁走手续。
王女士表示,父母骨灰属于全体子女共有,不仅仅属于大哥一家。小王夫妇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取走骨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祭奠权,伤害了他们的感情。因此王女士四姐妹及其家人等11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夫妇将骨灰迁回原来的墓地,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1万元,律师费2万元。
侄子:迁墓行为合情合理
小王则认为,根据墓穴购销合同,祖父母的墓穴是父亲一人购买的。父亲是祖父母唯一的儿子,购买墓穴时祖母还健在,充分说明祖母已将后事托付给唯一的儿子处理,所以父亲对其父母的骨灰具有保管权和处置权,这也符合家中祖坟和骨灰都是由家中男丁保管和处置的中国传统习俗。
小王表示,父亲已于8年前过世了,自己作为其独生子,对于祖父母的骨灰具有保管、护理、处置的权利。他迁走祖父母骨灰是因为他与姑姑们之间的房屋诉讼导致他在上海无处居住,生活发生重大变故,父亲生前也曾要求今后要和父母合葬一处,再加上他曾三次梦见奶奶,奶奶告诉他,她不想再见到女儿们,因此他才把爷爷奶奶的骨灰迁往山西太原和父亲的骨灰共同寄放,目前暂未落葬。他迁移骨灰盒也是按墓园合法手续正常迁移。他的迁墓行为合情合理,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姑姑们如果想祭奠祖父母,完全可以到山西太原祭奠,因此姑姑们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道理。
墓园方表示,2021年2月,小王夫妇以祖父母的骨灰迁往山西太原为由申请迁墓。现行法律对骨灰迁移没有明确规定,故墓园按照行业惯例,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两个家属申请迁墓即可办理迁墓手续,故准许了两人的迁墓申请。王女士发现父母骨灰被迁走后与墓园交涉,墓园考虑到双方系家庭矛盾,也不想事态扩大,故承诺涉案墓穴保留十年不动以备骨灰迁回。如果王女士要将父母的骨灰迁回涉案墓穴,墓园可以协助,也会根据承诺内容保留墓穴。
法院:单方面迁坟侵害祭奠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逝者骨灰迁移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管理规定。骨灰落葬即属于民间风俗习惯,亦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按照我国一般风俗习惯,逝者坟墓的选择、骨灰落葬、迁墓等都应当由亲属共同实施。任何亲属单方面改变逝者坟墓状态、迁移骨灰的行为,都不符合基本的风俗习惯。
本案中,小王夫妇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祖父母的骨灰迁走,事后亦未告知其他亲属,小王夫妇的行为既违背了死者生前选购墓地落葬的意愿,也剥夺了近亲属哀思、悼念死者的权利,致使其他近亲属不能祭奠。小王祖父母生于上海、长于上海、逝于上海,购买墓穴时,祖母尚健在,按照风俗习惯、社会常理,显然可以推断其时子女一致认可涉案墓穴选择、购置且共同安葬于涉案墓穴的意愿。小王夫妇另辩称祖母托梦云云,显属毫无依据揣测。法院认为,小王夫妇将祖父母骨灰迁往山西太原,两人共同实施侵犯祖父母骨灰的行为,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小王的4位姑姑及其家人请求小王夫妇将祖父母的骨灰迁回涉案墓穴同时恢复墓穴原状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墓园应协助小王夫妇将涉案墓穴恢复原状。小王夫妇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近亲属祭奠,给姑姑们带来了精神伤害,他们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小王夫妇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法院酌定小王夫妇共同赔偿4位姑姑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姑姑们要求赔偿律师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特别强调,祭奠逝者是每位亲属的权利,原、被告均系晚辈,相互之间均系亲属关系。法官希望他们摒弃前嫌,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的精神,合法合情合理地处理双方之间家庭矛盾、行使祭奠权,以安慰生者、告慰亡者。这才是原、被告作为晚辈,对逝者最好的缅怀和悼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