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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平安南太湖

非法捕猎双责同追

  通讯员 李春慧 

  本报讯 近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捕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1月初,汤某某先后两次到菱湖镇境内,利用猎夹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6只。经学术机构认定,汤某某猎捕的16只野生动物均为黄鼠狼,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汤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狩猎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狩猎罪,还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汤某某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理,当庭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800元。


浙江法制报 平安南太湖 00007 非法捕猎双责同追 2022-09-23 2 2022年09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