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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3日

  (2022)浙0281民初5237号

  连赛英:原告宁波通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连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赛英归还原告贷款本金63534.80元,支付利息3825.49元、罚息40592.13元、复利2542.04元(算至2022年5月31日),合计110494.46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涉案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连赛英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浙BC290C,车架号:WDDDJ5EB9AA170719)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6日10:00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059号

  邹芳:原告贺天全与被告邹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6000元及已24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9125号

  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安尚航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江苏成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原告票据款300万元,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前次公告的庭审取消,本案开庭以本次公告为准。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011号

  嘉特美科技(佛山)有限公司、赵清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德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嘉特美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德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323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632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嘉特美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德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赵清和对被告嘉特美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31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6372号

  房亚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189号

  邹欢君:本院受理原告王仲波与被告邹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522号

  江苏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夏港街道普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江苏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沃展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江阴市夏港街道普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票据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79元,四被告共同负担138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交纳),由四被告负担,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支付给原告。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7230号

  漆春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李寿诉被告漆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7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漆春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李寿货款142191元,并支付原告林李寿自起诉日始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1421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被告漆春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126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2元,由被告漆春华承担,因原告林李寿已支付,故由被告漆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林李寿。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604民初5806号

  程美权、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国祥诉被告程美权、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程美权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被告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程美权以经营生意急用为由,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25万元、30万元并每笔出具相应借条及收条。借条均约定,若被告程美权逾期还款,则需向原告支付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均在借条上签字、盖章,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程美权分文未还,被告浙江东昊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未承担担保责任。因被告程美权被判刑,两被告重新签订了三份债务偿还承诺书,将债务还款期限延长至2022年8月29日。但被告程美权现已出狱,仍未偿还债务,人也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773号

  刘德柱、彭文、王超、杨小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岙支行与被告刘德柱、彭文、王超、杨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7日15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949号

  先古力·吐尔逊: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告先古力·吐尔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8日9时4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21民初2570号

  顾永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204063810)、吴天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6308113886)、顾永林(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5407043815):本院受理原告祖玉珍与被告顾永明、吴天明、第三人顾永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421民初2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玉珍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4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程贤连的申请2022年9月19日裁定受理海宁镇兴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0日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海宁镇兴纺织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海宁镇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联系电话:13605734199;联系人:张振宇)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镇兴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31日14:00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网络平台在线方式与线下方式相结合(院本部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6135号

  林普(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0111040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林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林普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562号

  周大尉: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浔王海龙板材商行与被告湖州南浔艺卫包装箱厂、郭国祥、潘素娥、周大尉、周丹丹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浔王海龙板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5614元,财产保全费43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0754元,由原告南浔王海龙板材商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846号

  吴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燕芬与被告吴伏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2、判令支付原告上述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11月1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张丹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1月16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2895号

  孙兰富:本院审理原告肖卫国与被告孙兰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523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兰富给付原告肖卫国租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送达费560元(原告已支付至浙江浙法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计865元,由被告孙兰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5号

  东阳市小亲家工艺品厂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小亲家工艺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小亲家工艺品厂管理人。

  东阳市小亲家工艺品厂的投资人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小亲家工艺品厂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艺海北路总部中心东区D幢17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216202428)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9号

  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务人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磊亿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705795622,联系人:何沛)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8号

  东阳市华翎时装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9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华翎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华翎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华翎时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华翎时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58042913)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7号

  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务人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浙0783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康大经编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号楼310,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联系人:王璐媛)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7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04号

  方飚: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飚、方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方薇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人民币93845.06元;2.判令被告方薇支付2022年6月15日违约金人民币12591.89元,从2022年6月16日起至全部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剩余租金93845.06元为基数,每日0.5%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方薇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原告上述诉请金额暂共计人民币107936.95元。(暂计算至2022年6月15日)4.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被告方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等);6.判令其余被告方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盛婉丽独任,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246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王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叁万元,并支付利息18000元,合计48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11月21日9时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2破1号之五

  因债务人浙江浩雪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已经完结,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终结浙江浩雪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2执清2号

  本院根据王雳建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王雳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担任王雳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王雳建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前起至2022年10月11日前,向王雳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衢州市市区西区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号楼7楼,联系人:郑灵,联系电话:18857012865)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雳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22执清8号

  本院根据蒋小安的申请于2022年9月2日裁定受理蒋小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达正(江山)律师事务所担任蒋小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蒋小安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前起至2022年10月11日前,向蒋小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市区中山路87号中山大厦三楼,联系人:曾律师,联系电话:18158708261)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蒋小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2年10月19日16时在常山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常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24民初2185号

  余绵国:本院受理童根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小额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3960号

  苏文松:本院受理原告卢良友与被告苏文松为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3960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39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文松立即支付原告卢良友贷款共计人民币94000元、律师费代理费3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21执异39号

  王夏琴(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06228107):本院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优硕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系玉环县力鼎缝纫机部件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与被执行人台州市博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优硕智能科技(浙江)有限公司请求事项为变更王茂兴、王夏琴为(2017)浙1021执631号案的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债务,给付异议人193100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郑建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辉、吴月媛组成合议庭实行书面审查。逾期答辩、举证将依法裁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024民初3701号

  贾佩俊(浙江省东阳市画水镇陆秀村巉头4-33号)、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新东阳娱乐软体用品厂(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富升路):本院受理原告吴桥兴与被告贾佩俊、陆仁义、苏州市相城区太平新东阳娱乐软体用品厂为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15804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4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1民初2480号

  夏景才(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夏家山村1号):本院受理原告舒军海诉被告夏景才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1民初248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22年11月15日14时30在本院船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青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23 2 2022年09月2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