绒花制品遭侵权 法院判赔5万元
《金陵晚报》 张源源
簪花的风俗古已有之,冬季百花凋零时,绒花就替代鲜花,在女子的发髻上盛放。近日,江苏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绒花侵权的案件,“抄袭”他人绒花制品牟利者一审被判赔偿5万元,法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传递诚信经营之风。从古代起,人们便喜欢将花戴在头上,如唐代的《簪花仕女图》上每一个仕女的发髻上都簪着花,到了冬季古人就会选择绒花进行佩戴。近年来,绒花这一历史悠久的民间传统手工艺再次为人们所关注,并以多种形式实现了与当下文化、时尚的跨界创新,焕发出新的光彩。
在一起绒花制品遭侵权案件中,原告赵某2008年被江苏省文化厅授予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绒花制作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告设计、制作的绒花制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电视剧《延禧攻略》等采用,且多家媒体予以宣传报道。赵某创作的“福寿三多”美术作品,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2021年,某公司通过西塘汉服节及淘宝店铺等渠道销售与原告作品样式基本相同的绒花制品。赵某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侵权的是一款“福寿三多”作品,是以“佛手、寿桃、石榴”等元素寓意“福多、寿多、子多”的传统创作题材,但原告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个性化的创作,形成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绒花制品,从各种元素的相对大小、相对位置、排列布局、整体形态、视觉效果、色彩处理等方面来看,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上述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独创性高度,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地域范围及后果,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的数额(包含合理费用)为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