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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6日

  (2022)浙0282民初6759号  杨江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双丹诉被告杨江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22年10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305号  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嘉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6305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永嘉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610140.41元及以汇票本金610140.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永嘉智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901元,由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512号  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6512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923898.72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汇票本金923898.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8元,由被告慈溪融通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河南省波阿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悦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四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宁波鸿地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587号  慈溪横河万洋众创城开发有限公司、孙赛:本院受理原告翟金山、丁彬彬、梅新峰、李爱科与被告慈溪横河万洋众创城开发有限公司、孙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647号  漆春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周科服装辅料店与被告漆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特17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岑志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岑可可失踪一案,经查:岑可可,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012074718,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胜山镇四灶村四灶路36号。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被申请人岑可可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本案将定于公告期满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开庭,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岑可可失踪。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5443号  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5443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26069.44元及以汇票本金126069.4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被告慈溪市恺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梧桐家具有限公司、南京稼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亚青田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四被告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合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102号  沈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沈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林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750元;2.判令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890号  吴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诉被告吴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8341号  成都格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韩电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格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6424号  余海兵、熊晚珍、孟凡峰、董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亿泰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9025号  卢云天: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央与被告卢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横河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3340号之二  中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胡建海与被告中盈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北京元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元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余姚市元泽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3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建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2589号  成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冯坤义与被告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金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被告成金龙支付原告冯坤义款项13369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冯坤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74元,减半收取1487元,由被告成金龙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6460号  李相宇:本院受理原告许小运诉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与金额:医疗费:3911.21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800元;误工费:26811.3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11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3民初4293号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张匡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恒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雅琪鞋服有限公司、张匡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3民初4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34号  张莹莹:本院受理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瞿溪婴梦儿母婴用品店、张莹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6714号  廖跃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跃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疫情防控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6破15号2022年9月20日,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终结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破产财产方案分配完结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金达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02民初5325号  孟树荣:本院受理原告邓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5872号  曹进军:本院受理原告马威与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你支付运费13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839号  桐乡市梧桐青蒙日用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青蒙日用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桐乡市梧桐青蒙日用百货商行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23民初3432号沈建军、刘慧:本院受理原告高克斌与被告沈建军、刘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3000元及支付利息99160元;2、本案律师代理费6630元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张丹担任审判员,定于2022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19号之一2022年6月27日,本院根据上海复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宣告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小试牛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352号之一

  饶松飞、王春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旺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松飞、王春芽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2民初113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案件受理费81800元、公告费650元,被告饶松飞负担78328元、被告王春芽负担41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1494号  金华市德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浙0782民初11494号原告义乌市鑫豪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德立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942.5元并赔偿原告的逾期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8日上午10时1分至10时2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2民初13034号  于开战:本院受理原告鲍兴华诉被告于开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161.08元)。共计4161.0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0日上午9时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56号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0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向东阳市大横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卢美君,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联系电话:1390679389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3882号汪卫兵、唐玉辉: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古山睿尔雅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汪卫兵、唐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汪卫兵、唐玉辉支付原告永康市古山睿尔雅塑料制品厂货款65928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汪卫兵、唐玉辉支付原告永康市古山睿尔雅塑料制品厂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上述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4元,应收591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卫兵、唐玉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458号  赵彬: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卓程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解除原告浦江卓程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彬于2022年4月8日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卓程二手车有限公司租金11500元;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浦江卓程二手车有限公司车辆损失9600元;被告赵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卓程二手车有限公司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本案受理费291元,公告费350元,合计641元,由赵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1599号  衢州恒大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聊城市盈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803民初159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803民初3219号  邱建宁:本院受理原告卢小福、吴建明、黄明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货款本金31400元,支付占用款项期间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廿里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148号  陈志超: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145号  何敏:本院受理原告王生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原被告离婚;2.家里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民初3202号  傅素英:本院受理原告徐崇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20000元,年利率3.7%,从2021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2786号  薛建奎:本院受理原告罗易明与被告薛建奎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2786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27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庞婷璇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4971号

  费铭:本院受理原告何邦桌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装修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定于2022年11月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593号

  仙居县品惠超市:本院受理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译文商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690元,并赔偿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26 2 2022年09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