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票不退不改 老规矩早就该破了
法治社会,终结电影票不退不改“老皇历”,理当依法“亮剑”。当消费者据理力争时,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有为其撑腰的必要。
陈庆贵
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微信公众号发文表示,电影票不退不改“潜规则”该改改了,这话说到群众心坎上去了。
电影票本与火车票、飞机票等属性相同,本质上均属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的书面合同,且其提供的服务皆具时效性。按照民事行为遵循契约精神和经济合同法公平合理原则,电影票理应兼顾双方利益,参照火车票、飞机票等退改签规则,有条件公平公正地允许退改签。
影院和平台作为格式合同拟定方,处于强势地位,在设置电影票规则等格式条款上占优势;消费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享受观影服务必须接受霸王条款。达成“不退不改”合意假象背后,其实是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虽然客观上电影票有时效性,随意退改可能致使经营者面临无法二次售出风险,进而带来损失。但必须看到,无论属单方取消交易抑或因其他原因变更观影时间,均属可预见可计量经营风险,单方一刀切和一锤定音“不退不改”,实质是将风险悉数转嫁给消费者,显然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早在2018年9月,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就发布了《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电影院线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条款尽量细化,做到权责清楚,第三方售票平台也应在观众购票付款前弹出“退改签”规定协议。也就是说,电影票不退不改“老皇历”非但于法无据,而且与法抵触。
依法向电影票“不退不改”叫板,呼唤“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近日,济南槐荫区法院公布一起“网购电影票退改签”案例。法院审理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定影城和消费者构成买卖关系,影城作为经营者,不允许消费者退改签违反法律法规,可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观众同意“购票后不能退票、改签”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买票,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改签权益,属无效条款。因此,电影城拒绝向消费者退改票行为违法,市场监管局处以8000元罚款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影城诉请。
法治社会,终结电影票不退不改“老皇历”,理当依法“亮剑”。当消费者据理力争时,有关部门或机构实有为其撑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