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8日
(2022)浙0783破63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笑彩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笑彩针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笑彩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日前向东阳市笑彩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朱律师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7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62号 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日前向东阳市康迪皮塑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朱律师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7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破64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1月1日前向东阳市太阳城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朱律师1516824899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1月7日15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676号 郑礼钢:本院受理原告杜承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76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二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邵建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定于2022年11月28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7072号 象山今艺麒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樊飞来与被告象山今艺麒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东阳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3民初5153号 卢子荣: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东牛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卢子荣(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6XXXX223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783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被告卢子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东牛建材经营部货款148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告卢子荣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4民初4054号 胡整洁、蔡美荣(均住永康市方岩镇铜坑村华川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7063616、33032919721025164X):本院受理原告程小莉与被告胡整洁、蔡美荣、胡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8635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1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5审判庭(东三门)。逾期将依法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2022)浙0784民初4420号 应锦程(男,1990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808231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姚官村官山应78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应锦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玲晓于2022年11月17日09时20分在石柱法庭二号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842号 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彤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浦江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彤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尚欠原告货款1405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21年7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3055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金炎与被告浦江县昱达橱柜店、黄昱、陈俊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解除原、被告家具定作安装的“购货合同附件清单”、“订货合同书”。2、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退还家具款6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3月21日违约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2年11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童美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7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浙0781破申17号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2022)浙0781破17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弘勋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24民初2289号 徐先亮: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参与人举证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2)浙1003民初3251号 黄始军:本院受理原告茅岩明与被告黄始军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1003民初3251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2)浙1003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料款15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3200元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庞婷璇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2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04民初3790号 叶彩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叶彩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04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8866.50元及截至2022年4月1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78046.36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同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422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2)浙1004民初3240号 李靖:本院受理原告程文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1004民初32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文货款39000元,并赔偿自2022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081民初8110号 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梁力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