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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2年9月28日

  (2022)浙0106民初7440号  翁一波:本院受理原告冯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1531号  安达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广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城市管理局诉被告杨瑞海、安达市飞腾物流有限公司、沈阳鑫广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2)浙0108民初1531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2539号  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林江: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江连海环保产品有限公司、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8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3826号  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必栋诉被告浙江永辉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3841号  湖州锦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爱和诉被告湖州锦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5699号  杭州尤你可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俊健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春风盛帛服饰有限公司、陈飒、卓侠风、杭州尤你可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8民初4033号  来金楠:本院受理原告黄淑琴诉被告来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1民初2189号  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巡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九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包光辉、胡国民、段湘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111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天巡旅行社有限公司坑位费848000元并支付从2021年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本金848000元、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杭州九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天巡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01元,由原告浙江天巡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527元,由被告杭州赫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九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7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5民初2534号  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杰森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则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恒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杰森广告有限公司、宁波恩力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2784号  邱兴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甬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兴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浙0205民初27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甬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682号  白天龙(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5717)、应卡娜(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1569)、李琼德(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4****5747):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辰晨诉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分别支付原告陈辰晨代偿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白天龙、应卡娜、李琼德就20万元内不能履行部分由其他被告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承担;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4日14: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7367号  吕文林(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2476):本院受理的原告戴国华诉被告吕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戴国华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实计付);二、驳回原告戴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75元,由被告吕文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7153号  左自勤:本院受理的(2022)浙0212民初7153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左自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715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曾峰: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2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方媛: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2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0228号  黄贞: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2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8902号  马洪伟:本院受理原告周泉昌与被告马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8515号  程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龙与被告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15日14: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3324号  韩欣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韩欣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3186号  潘启来(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74****2014);许信(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91****0012);钱清强(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4****8719):本院受理原告陈梅与被告潘启来、许信、钱清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启来、许信、钱清强应赔偿原告陈梅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85211.25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95元,由原告陈梅负担150.50元,三被告负担1944.50元。公告费650元,由三被告负担。上述费用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浙江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2819号  丁少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国英冷冻肉制品经营部与被告丁少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国英冷冻肉制品经营部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1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田明芳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3民初1416号  朱家毅: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风强与被告徐泓、黄静、王淞震与第三人朱家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3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黄风强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静、王淞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风强撤回对被告黄静、王淞震的起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82民初8933号  陈国庆:本院受理原告蒋兴强与被告陈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国庆即时支付工资11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6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2649号  广州恒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恒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牧童集团(广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恒铠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韩书义、王印四、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通小蜻蜓贸易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62598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汇票本金62598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8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5021号  黄圣淇(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96****8326):本院受理原告张宇翔与被告黄圣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50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1民初5724号  赵银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银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207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催11号  杭州欣弘叉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3086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欣弘叉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130869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艾瑞克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2年6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11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欣弘叉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13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民催1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60578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1年4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浙0225民催1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沪阳气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302民初3623号  赵连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贡美皮鞋加工厂诉赵连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2民初36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三十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5750号之一  易川:本院受理原告刘秋花与被告易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易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秋花货款905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052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63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713元,由被告易川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民初2230号  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品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481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品客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85661.84元。案件受理费4014元,由被告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60元,由被告嘉兴君业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4386号  高春侠(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770105849):本院受理原告钱玉祥诉被告高春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483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高春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玉祥货款19500元及利息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483民初5816号  宓冰彬(公民身份号码330481198903204219):本院受理原告孟祥英诉被告宓冰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2)浙0503民初1856号  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月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义乌市科际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月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义乌市科际箱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于2021年10月27日解除;二、限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科际箱包辅料有限公司订金3500元;三、限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义乌市科际箱包辅料有限公司损失2500元;四、被告陈月飞对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义乌市科际箱包辅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公告费990元,合计诉讼费1234元,由被告湖州飞月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月飞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17号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裁定受理安吉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博特公司的管理人。博特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博特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西侧四楼402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9857275080,0572-5012306;联系人:陶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博特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8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02破64号  本院根据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2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名家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20日指定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968号商城二期商务楼1302室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2064567、13857989900;联系人:张律师。  金华市名家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名家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0月2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名家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1月4日09时00分在本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金华市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93号  许杨康:本院受理原告龙通芬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201753元及利息(利息从代偿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原告因代偿造成的损失5201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09-28 2 2022年09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