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无主违法建筑的公告
经本机关调查,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17号裙房天阳亲子广场一层商铺(柴火鸡餐馆),规划批建为层次一层,经现场勘查,该处商铺已用钢架进行隔层并搭建一处楼梯,隔层后第一层层高2.6米,第二层层高3.2米,隔层后增加建筑面积92.61平方米,楼梯水平投影面积5.2平方米。具体位置、尺寸见《现场勘验图》所示。经查,前述建设行为(隔层、搭建楼梯)系违法建设。因目前无法确定该建设行为的建设者,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公告。
请上述隔层、搭建楼梯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现场勘验图》1份,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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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