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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2年10月10日

  (2022)浙0523破11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安吉欧式佳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式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定于2022年10月14日14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本院决定欧式佳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具体开会时间另行通知。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523破申16号

  本院根据李小武的申请于2022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李小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为李小武管理人。

  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李小武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李小武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号;联系人:李申生,联系电话:1358727357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李小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李小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7号

  债务人金华市雨诰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金华市雨诰箱包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金华市雨诰箱包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雨诰箱包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座201办公室,联系人:冯律师,联系电话:17706890666。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8号

  债务人兰溪市科兴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2022年10月19至2022年11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科兴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科兴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科兴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定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2022年10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座201办公室,联系人:冯律师,联系电话:17706890666。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自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914号

  兰秀义:本院受理原告冯美香诉被告兰秀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兰秀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4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2946号

  吴世彬、李彩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双辉饰品配件商行诉被告吴世彬、李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吴世彬、李彩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106号

  叶英英:本院受理原告詹胜诉被告叶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叶英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324号

  义乌市尚瑞箱包厂、朱昌进:本院受理原告胡新明诉被告义乌市尚瑞箱包厂、朱昌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义乌市尚瑞箱包厂、朱昌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348号

  恽晓东: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文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恽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恽晓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2民初13537号

  上海孚格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艺境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孚格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被告上海孚格文具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1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四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3民初1929号

  陆旭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陆旭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陆旭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593.94元及利、罚息2749.90元(计算至2022年08月01日止)合计101343.84元,之后的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二、判令被告陆旭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27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9月23日,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东阳市情人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7718号

  潘文安:本院受理原告王跃华与被告潘文安、丁玲玲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11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26民初2524号

  姜新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倩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6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限被告姜新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倩借款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5198号

  董平:本院受理原告陶玉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802民初519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5日9时15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1181破5号之六

  申请人:商讯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3月29日,本院根据楼福园的申请裁定受理商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2022年9月30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22年9月28日,商讯公司破产债务已达184298996.45元,但现有破产财产评估价值仅1100万元,且经多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暂无法变现,现有破产财产已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请求本院宣告商讯公司破产并终结商讯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商讯公司的破产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破产财产暂无法变现,对管理人要求宣告商讯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之后若商讯公司财产能够处置、发现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或应当追回的财产的,可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商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商讯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2-10-10 2 2022年10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