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断案息讼的司法技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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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军亮 马佳佳
我国古代司法,并非一味地以刑杀为威,“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传统才是主流,追求的是“讼简刑清”,力达“刑措而不用”的和谐社会。明清时期是我国古代诉讼频仍的时期,学界在探究明清时期法律的诸多文献中,多有“健讼”“好讼”之风的描述,在当时的许多地方志、官箴书、呈禀公文和官府布告中,常常有某地词讼纷繁的记载,甚至有学者称明清社会为“诉讼社会”。
深受儒家伦理“无讼”之影响,我国传统司法一直将息讼作为直接目标,历史发展至明清时期,调处息讼案件的形式已经多样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调处息讼也是地方州县官员的政绩和“大计”(明清时期考核外官之制)的重要指标,因此,这些要求促使州县官员对于自理案件,首先着眼于调解,调解失败,才依法裁断。
为了实现“无讼”的社会理想,明清时期的循吏在实践中常常通过“调处息讼”化解矛盾和纠纷,由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断案息讼司法技艺。
首先是“宣导教化”。清史载有一案,大意是,河南登封知县张壎空闲时间,常骑着驴到郊外田间巡视治下百姓的生活疾苦,有小的争执,就在田间地头处理裁决。在县境的西边,有一个叫吕店的地方,有好打官司的风俗,张壎考察到里长张文约为人贤能,便推举他为乡约,让他去教化引导百姓,好讼之风为之一变。当时,不但官员自己积极听讼,加强教化,而且善于利用社会资源,参与纠纷解决,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
福建晋江知县王时翔,面对好讼的百姓,不但不嫌弃,还说:“这些人都是我治下的子民,怎么忍心用盗贼来看待他们呢?”在坐堂听讼时,“温和得像对家人说话。案子判决之后,又让双方进一步沟通,消除怨恨,相对作揖,自此之后,打官司的人一天比一天少。”采取“宣导教化”之术解决民间争讼,是当时最普遍的息讼方法。
其次是“以情感化”。邵大业是雍正十一年进士,乾隆元年,被任命为湖北黄陂知县。刚到任,来县衙告状诉讼的人纷至沓来,不到一个时辰,他就把所有的案件处理完了,而且效果很好。有兄弟两人因争夺家产打起了官司,两人头发都白了,相貌也相似。邵大业让他们用镜子照脸,问他们:“像吗?”两人说:“像。”邵大业走上前像拉家常一样对他们说:“我弟弟刚去世,现我独自一人,不能像你们头发白了还能在一起相互照顾啊!”两人听了有所触动,不打官司回家了。
邵大业是一个息讼能手。面对此案,他既未问争讼事由,也未援引法律,而是采取了情景化的息讼方法:让兄弟两人照镜子,先以“貌相类”去唤醒他们的手足之情,又以“吾新丧弟,独不得如尔两人白首相保也”来说明兄弟之情如何难得,将心比心,现身说法,以情感化两人。最终两人放下自我,放弃诉讼,主动离去。
再次是“滞延听讼”。明史载有一案,大意是,赵豫刚在松江府任职时,凡来诉讼的,他总是好言开导,然后告诉他们“明日来”,众人对此一笑,于是有“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歌谣。过了一夜,起讼者忿怒渐平,或被劝阻,不再来起诉了。明清时期的松江,是著名的“好讼”“健讼”之地,照理地方官员应该做出积极回应,勤于听讼,敏于决断,方能及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
赵豫为何采取了“滞延诉讼”之术呢?这是因为,但凡民间日常诉讼,每每因“睚眦小忿”而引起,对簿公堂,乃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或冲动为之,并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深仇大恨或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如若稍隔几日,自己或可平息下来;如果期间又有亲戚邻居间调解,或使之平息下来。所谓“明日来”,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调整心态的时间,而非指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一概拒不受理。引文讲得非常清晰,“讼者逾宿忿渐平,或被劝阻,多止不讼。”可见,这是一种“寓消极于积极”的息讼艺术。
这种息讼艺术,乃是儒家的传统,并非赵豫的发明。《荀子·宥坐》记载,孔子为鲁国司寇之时,有一对父子产生诉讼,孔子拘留了儿子,三个月未有判决,父亲请求撤诉,孔子就释放了他儿子。这是儒家“先教化,后诛罚”的实践。当然,采取“滞延听讼”的方法,更适用于“睚眦小忿”而引起的案子。
最后是“送法下乡”。冷鼎亨是同治四年的进士,被任命为江西瑞昌的知县,白鹤乡有叔侄二人因争夺田地发生纠葛,冷鼎亨就在树下对该案进行了调解,最后叔侄二人后悔不已,和好如初。对这起叔侄争田的纠纷,冷鼎亨采取了“树下谕解”的便民措施,迅速了结该案。
瞿同祖说,明清中国的州县衙门,属于“一人衙”,牧令的职掌可谓无所不包、无所不统,亦即“掌一县之政令,平赋役,听治讼,兴教化,励风俗,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皆躬亲厥职而勤理之”。其中,“征收赋税”“治听讼狱”与“教化风治”是三项基本职责。但教化工作往往被州县长官所忽略,被视为无关痛痒的“琐事”。故而一般情况下的州县官员,都是“不告不理”,极少下去考察民情。不过“树下谕解”这类方便民众诉讼、及时解决纠纷的方法,多少也能起到“息讼”的作用。
综上,对于发生在乡土社会的伦理纠纷和财产纠纷,明清时期的循吏本着“仁爱”的精神,采取“教化”手段,进行调处息讼,从而维护了家庭、家族与国家秩序的和谐。
研史鉴今,历史的价值绝非仅仅是让现代人回归历史,更重要的是为现代人开拓创新提供借鉴。这些息讼的司法技艺可以为当代社会治理提供历史借鉴。
(作者单位:广东理工学院,文章摘自《人民法院报》,有删节。)
